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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全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自今年3月开展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深入推进全区治超工作,依据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市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治超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全区治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实施、各方联合行动、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区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在前段集中整治基础上,再用1—2年时间,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进行强化治理,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基本消除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货运源头非法装载及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现象,全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1%以下。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实现治超工作持久化
1.强化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到治超是一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将“抓治超就是抓财源、抓治超就是抓效益、抓治超就是抓环境、抓治超就是抓和谐”的理念贯穿到治超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2.强化部门责任。将治超工作列为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放在与优化环境、安全生产、和谐创建、城市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督促、一并考核。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把治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力推动本部门治超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3.强化机构建设。公路、交警、交通、运管、工商、煤炭等部门要固定人员从事治超工作,确保治超人员相对稳定。要进一步理顺相关责任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等机制,及时解决责任部门治超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进一步把握舆论导向,实现治超宣传日常化
各乡镇要在人口密集场所、路权所属单位要在主要干线、支线公路和醒目位置设立永久性的治超宣传标语。源头运输企业、大型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厂区、园区的货物装载点、过磅点、起运点等位置设立固定的治超宣传牌。使治理工作深入人心,众所周知。宣传部门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治超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治超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重点,实现源头治理制度化
1.严格货运源头管理。按照《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煤炭、建材、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货运源头单位加大治理力度。各乡镇要协调运管、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排查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清理出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合法并经公示的一般货运源头单位由交通运管机构加强巡查,年货物吞吐量30万吨以上的主要货运源头单位由交通运管机构进驻监管。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标准装载、配载,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屡次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强制措施。
2.严查车辆源头。交警、运管等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区内所有货运车辆进行清查,改装改型车辆要依法责令车主在限期内自行恢复车辆原状,无证无照的一律依法没收并销毁。工商等部门要在2010年11月20日前对辖区范围内各车辆修理厂(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实行挂牌监督。对无照经营和非法从事车辆改(拼)装的车辆修理厂(场)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生产工具。
3.建立源头治超黑名单制度。对屡次出现违规装载的货源单位、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非法改装企业和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记入“黑名单”,同时建立黑名单信息报送系统,及时向各治超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和企业给予从严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实现路面监管网络化
1.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从2010年11月1日起,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卸载标准,坚决禁止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对超过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实施卸载,未消除违法状态的,一律不得放行,禁止以“罚”代“治”、以“罚”代“管”。要依托治超站点,加强流动稽查,突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夜间偷运、短途超载、集体闯关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关门锁车”、“停车走人”等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律扣车扣证,从重处罚。各治超站点要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登记,建立台账,每月月底抄报区治超办及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依规对驾驶人实施处罚和扣分,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要依法扣留其驾驶证。
2.加大站点建设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快治超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治超站点“建设标准化、设施永久化、运营制度化、装备精良化”的要求,逐步实现治超站点“有执法场所、有检测设备、有卸货场地、有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
3.加强农村公路监管。2010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要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在农村公路连接干线公路的入口,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设置固定的限行设施。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实现责任追究无缝化
1.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督查、纪检、监察对治超工作的监督作用,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层面的监督体系。区纪委、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及区治超办要严格按照《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督查、倒查工作力度,保持治超严管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查处治超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实现治超执法规范化
1.加强队伍管理。要全面整顿治超队伍,择优录用政治过硬、责任心强、事业心强、纪律性强的执法人员,对不合格的要坚决清退。要健全保障机制,切实改善治超工作条件,解决执法人员生活上的具体困难,确保治超队伍的稳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五个不准”和“十条禁令”约束执法人员行为,防止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执法和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2.加强教育培训。在治超队伍中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自觉性。
3.加强内部管理。统一内部管理制度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统一使用格式化账、册、本,规范内业资料,统一着装上岗,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