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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精神,推进我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部署,按照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回收利用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节约资源和节能减排为目标,建立废旧商品回收行业标准体系,转变废旧商品回收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废旧商品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实现废旧商品行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结合、废旧商品企业与本行业发展相结合、政府行政推动与企业市场运作相结合。
(二)回收利用,节约资源。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为核心,坚持多渠道回收与分拣处理相结合,大力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经过回收加工使废旧商品进入二次流通,逐步提高废旧商品的利用程度。
(三)增设网点,方便群众。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发展与完善并举的原则,建设中加强管理,管理中推进建设。根据人口密度、生活水平、居住环境、交通状况、辐射区域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回收服务网点,丰富、完善相关服务功能,逐步向分类倾倒、回收交易、清洁卫生、美化环境、治安防范多功能方向发展。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总结推广试点企业、试点城市经验,以集散、交易、储存、加工等环节为重点,坚持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五)规范管理,守法经营。在统一、完善的回收体系下,加强治安管理,有效防止非法交易、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废旧商品交易业良好的治安秩序。
三、工作目标
至2015年,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以社区回收网络为基础,以集散中心为核心,以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具体目标:
(一)废旧商品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90%;
(二)城市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达到95%;
(三)社区规范化回收站点达到90%;
(四)废旧商品进入集散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达到90%。
四、重点任务
(一)抓好商品回收。努力提高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汽车及旧机电设备、废轮胎、废弃电子产品、废玻璃、废铅酸电池、废弃节能灯、废旧手机等主要废旧商品的回收率。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引导回收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在社区每2000户修建一个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在医院、学校、大型企事业单位附近,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设置回收站点。积极探索乡镇废旧商品回收途径,实施垃圾分类回收,探索建立居民废旧商品分类收集制度。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管理,提高回收拆解水平。
(二)提高分拣水平。加快废旧商品分拣处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鼓励企业采用现代化分拣分选设备,实现精细化分拣处理,提升废旧商品分拣能力。至2015年,市建设5—8个、市建设4—6个、其他中心城市建设1—2个在设备、设施方面符合环保及消防要求的专业化分拣加工中心,促进产需有效衔接,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
(三)完善集散市场。推广亿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建设的经验,至2015年,在全省建设一批废旧商品集散市场。各市(州)要依据当地废旧商品资源量合理确定市场数量,各县(市)至少建设1个市场。市场应由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构成,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城建和消防安全等标准,具备完善的集散、交易、储存、信息、初加工等功能。
(四)继续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商务部将继续开展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我省要继续完善市、市两个国家级试点城市建设项目,至2013年,完成白山市国家级试点城市项目建设工作,至2015年,争取其他中心城市均建成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的以回收站点为基础,以分拣加工集聚区为核心,以管理信息平台为支撑,以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城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择机开展县(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五)培育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和辐射效应,推进龙头企业按市场规则收编、整合个体经营户,规范回收网络,提升行业集中度。支持省再生资源集团公司、亿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市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天新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松原万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辽源全鑫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至2015年,培育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标准体系完善、示范效应明显、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鼓励外资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六)强化环境保护。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环保法规、标准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强化废旧商品回收、集散、加工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回收站(点)要实行全封闭经营,并做到日收日清,收废不见废;网络运输车必须使用全封闭专用车辆;集散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认定,储存、利用、处理的废旧商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取得相关资质;分拣加工区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要求,具备相应的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同品种再生资源分拣、拆解处理作业区应保持10米以上距离,防止废物溢散、粉尘逸散、恶臭扩散、场地污染,避免造成环境二次污染。环保部门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七)开展人员培训。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和培训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针对不同层次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回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各相关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系统性培训,做好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相关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八)加强行业监管。深入贯彻落实《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集散市场、分拣中心、生产加工等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秩序。严格执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至2015年,备案率要达到90%以上。强化对收购站点的治安管理,严厉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收赃、销赃和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以及非法进口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具备拆解、加工资质的企业进口再利用价值高、替代性强、污染少,可直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五、保障措施
(一)增强构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构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省政府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废旧商品回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地资源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提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政策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到位,从政策、体制、法规等方面为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营造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涉及多个行业、众多企业和千家万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广泛进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树立起全民收旧利废和节约环保意识。
(三)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省金属回收协会和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完善其协调、自律、培训以及咨询、企业策划和信息交流功能,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强化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基层收购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从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废旧商品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废旧商品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管理规范、重点废旧商品回收目录和技术标准,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加快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步伐。
(四)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政策促进体系。商务部门要将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纳入到商业网点规划中,大型网点、大型项目应实行听证制度,并在城乡市场流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按照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配套资金。发展改革委对于符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标准的废旧商品行业的项目给予一定倾斜。国土资源部门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支持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的土地供应。对列入各市(州)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