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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坚持主攻沿海,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战略布局、拓宽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现实选择,是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实现海陆联动、提升我市综合实力的积极举措。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批复的《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总体要求,立足实际,树立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理念。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金融对海洋产业发展的要素支撑,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强市目标实现,为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的新作出贡献。
二、突出重点加大海洋产业信贷投入
各金融机构要以我市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为契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构筑大平台、开发大港口、建设海洋产业基地、健全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为目标,突出支持重点,明确信贷导向,优化信贷结构,努力集聚信贷资源,满足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一)积极支持港口和临港型工业、物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港、头门港区、大陈黄礁石化港区、海门港区、大麦屿港区对台客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支线港等港口开发的信贷投入,支持金台铁路和头门、大麦屿等铁路疏港支线、沿海高速公路、沿海快速通道等港口及腹地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我市“十二五”规划要求,为石化工业基地、沿海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地等临港产业基地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石化、交通运输设备、资源再生等临港型工业加快发展。要积极探索港口物流与银行信贷资金衔接的有效方式,针对港口物流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开办“仓单质押”等信贷创新品种,构筑金融支持港口经济发展的服务平台,推进“三位一体”港口服务体系建设。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发展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等融资方式,推动开展已建和在建船舶抵押贷款、预付保函等金融业务,满足船舶制造行业的融资需求。大力支持船舶交易市场建设,重点扶持特种船舶和船用设备制造及其相关配套产业发展。
(二)大力支持现代海洋渔业和滨海旅游业发展。各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要加强对椒江中心渔港、路桥金清渔港、临海红脚岩渔港、温岭中心渔港、玉环坎门中心渔港、三门健跳渔港等续建新建工程的信贷支持,推动标准渔港加快建设。要重点加大对远洋渔船改造、远洋渔业龙头企业发展以及规模化、标准化水产养殖生产的支持力度,着力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资信好的高效生态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促进海洋渔业产业链的延伸。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的网点优势,为渔区渔民改造旧船、建造钢质渔船、发展水产加工产业和健康养殖业等项目和产业给予必要的贷款倾斜。各金融机构要以滨海城市为依托,积极支持蛇蟠、桃渚、大陈、石塘、大鹿岛等滨海旅游岛屿开发的配套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助力打造滨海旅游基地。对于资金需求大、开发周期长的项目,鼓励通过银团贷款的方式予以支持,助推我市发展成为全省海岛开发开放的先导地区。
(三)突出支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清洁能源、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的信贷需求,使海洋新兴产业成为我市海洋产业加快发展的突破口。一是积极推动以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生物医药为主的新兴海洋产业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全国领先产业和企业集群。二是支持打造海洋能源产业基地,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核电、风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开发领域,推进三门核电、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等重大项目加快建设。三是支持海洋装备制造业发展,通过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等多种抵质押方式,鼓励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海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
(四)积极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树立金融支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为建设新型临港产业基地、海洋综合开发体制改革试验区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提供资金要素保障。要逐步退出对沿海地区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信贷投入,优先加大对涉海节能重点工程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等的信贷投放,切实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要以排污权抵押贷款为突破口,探索开发与排污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交易市场相结合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为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深入推进适合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创新
(一)深化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地研发适合我市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创新产品,着力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以海域使用权为质押的滩涂和海水养殖、临港工业等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继续推广渔船抵押贷款,简化贷款流程,合理评估渔船价值,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满足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不断完善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积极开办船舶出口买方信贷和保函等业务,为船舶出口、船舶修造企业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探索发展适合海洋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促进海洋物流业加快发展。积极开展对外贸易融资和外汇业务,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海上航运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发展进口信贷、进口信用证等业务,为涉海企业产品出口和技术引进提供信贷支持。继续推进汇率避险市场和避险产品的培育与创新,设计适合海洋产业经营特点和汇率变化趋势的避险产品,帮助涉海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二)优化金融服务体系。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鼓励辖内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信贷服务方式创新,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洋经济集聚区域内设立以服务海洋经济为主的分支机构,建立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实现海洋产业融资需求与银行信贷供给的有效对接。要推进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逐步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新型金融服务组织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船舶租赁融资业务。推动建立规范的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推动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战略合作,发展海洋投贷联盟。
四、着力拓宽海洋产业融资渠道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开展涉海企业利用金融工具筹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港口、码头、岸线等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产品,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加强私募可转票据、高收益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创新产品的研究,进一步探索适合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的直接融资产品。积极支持、推动涉海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鼓励涉海企业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平台挂牌交易,进行股份转让或定向融资。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引导大型民营企业积极投资于海洋工程、船舶建造、物流仓储、海洋运输等海洋产业。
五、合力构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加强信贷政策的引导和督促,推动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海洋产业的信贷投入。要完善外汇管理服务,灵活运用出口收结汇联网政策,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等涉海企业预收款结汇额度,保证涉海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推动金融机构为涉海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跨境投融资服务,降低企业汇兑成本,支持企业“走出去”。加强支付体系建设,着力扩大支付清算系统在沿海和海岛地区的覆盖面,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现代化的支付清算服务。各县(市、区)支行可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机制,提高信贷政策的导向力和执行力,增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力度。
(二)增强政策的执行力。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银企合作,通过联合相关部门举办银企签约会、融资推进会等多种形式,满足海洋产业项目的融资需求。要配合做好信息沟通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同时加强工作调研和信息反馈,实现信息共享,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