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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资金考核奖励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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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资金考核奖励指导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工业园区:

为有效调动县机关各部门(单位)向上向外争取、引进资金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并贯彻上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调整完善引进资金考核奖励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奖励对象

考核奖励对象为县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二、考核奖励的引资范围

(一)各单位向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争取到的拨款或借款;

(二)向县外横向部门、单位或个人争取到的借款或捐赠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贷款。

上述引进资金中,不包括:供本单位使用的非项目资金(包括工作经费、装备经费等);向上级财政部门的借款;借贷的期限在半年以下或利息高于基准利率的借款或贷款;挂钩联系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引进资金认定办法

(一)向上争取到的项目资金以省下达文件及到位票据为认定依据。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政策性项目资金平分计入相关部门。

(二)向县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个人或外商争取到的捐款,必须进入引资单位账户,以银行进账单为认定依据。

(三)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贷款,以贷款协议和银行进帐单为认定依据。

(四)借贷性引进资金减半认定。

(五)县委、县政府已基本达成意向再由责任单位落实的引资,按30%给予认定。

四、引进资金考核任务

2008年各单位引进资金的考核任务,以2007年实绩加上10%增幅后确定(具体任务见附件一)。2009年后各年度的任务数,按上一年任务数递增10%确定。

五、考核奖励办法及有关要求

(一)对积极努力争取资金并取得一定实绩的单位,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各单位所得奖励经费只能用于争取资金开支或弥补办公经费、项目经费不足。

(二)县政府建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府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引进资金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引进资金的认定和考核。每年5月底前,县引进资金考核小组要完成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考核,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兑现。

(三)工作经费奖励按各单位引资任务额度设定7档基本标准,再结合各单位实际完成情况折算应得的奖励经费(基本标准和折算办法见附件二)。未下达给任务的部门、事业单位如有引进资金,按完成100%计奖。县财政局的引进资金工作经费奖励由县政府另行研究。

(四)已奖给工作经费的引进资金项目,引资单位不得向受益单位报销任何引资费用。下属事业单位引进的资金,不能计入主管部门引资额度。县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乱发钱物、乱摊乱派等违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由县引进资金考核小组负责解释,例外情况由县考核小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二)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