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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资源要素利用率,全面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工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
第二章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第三条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和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型的项目。
(二)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要求,且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应低于0.7吨标准煤。
(三)投资规模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建成投产后36个月内,按项目规划用地计算,年亩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且保持税收逐年正增长。
(五)应符合《市分行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附件1)要求。
第四条现有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本意见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新增工业用地:
(一)租用厂房需整体搬迁的企业,近两年年均税收100万元以上或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
(二)需要扩建的企业,近两年年均税收100万元以上、税收年均增幅20%以上、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且无厂房外租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优先)。
(三)投资新项目的企业,近两年年均税收1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且无厂房外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有违法用地(指企业擅自违法)需补办手续的企业,须当年税收100万元以上且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庄集镇规划,已经处罚到位,并提供用地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级组织等的征地意向书。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
(一)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
(二)投资者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项目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
(三)投资者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传统产业整合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
第三章工业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六条意向洽谈:
(一)由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市场背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主要原辅材料、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节能降耗、安全生产、项目建设计划、经济效益等内容);
4.投资主体原已有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近两年纳税证明;
5.其他有关资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与投资主体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意向。
第七条项目考察: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达成初步意向的项目进行考察,提出项目考察意见。考察内容包括: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人的人品、信用、能力、有否不良行为等以及企业资产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能力等);项目基本情况(产业政策、市场前景、技术支撑、环保、节能、安全、卫生和经济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等。
(二)项目投资主体对拟安排的项目地块进行考察。
第八条项目评审:
(一)根据投资主体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考察意见,对项目进行部门会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二)部门会审:由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拟供地项目进行会审,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评审领导小组综合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是否予以准入。
(三)专家评审: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发展前景、技术水平、环保能耗及安全影响的情况、盈利能力等。市政府建立由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组成员在专家库中根据项目性质随机抽取。
第九条项目签约:
对通过评审的投资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与项目投资主体进行协商,并签订《市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书样本由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供。协议签订后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前10日,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市工业项目建设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行下文确定)缴纳项目建设保证金。
第十条项目立项:
项目投资主体办理项目用地出让及所需的审批、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用地报批、"三通一平"和土地出让工作。项目投资主体进行建设方案设计论证、施工单位落实、设备采购订制等工作。项目投资主体在办理好项目建设所需手续后,按《市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等的要求开始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分为开工验收、基建主体完工验收、竣工验收、达产验收(达产验收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36个月内,按项目规划用地计算,对项目投资额度、产能、年亩产税收等是否达到项目投资协议所约定标准进行的验收)四个阶段。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各阶段建设完成后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提交《市工业投资项目验收表》(附件3),申请验收。
(二)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市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三)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达产验收结论,须报请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由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整改处理意见;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在5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
(一)项目未能通过达产验收的,该项目投资主体在5年内不得提出新用地申请,并按相关规定或约定处理。
(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作为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园区)下一年度工业用地指标分配的参考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意见中涉及的各类控制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可依据自身实际执行更高标准。
第十五条我市现有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