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地区高层人才开发工程指导意见范文

地区高层人才开发工程指导意见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地区高层人才开发工程指导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地区高层人才开发工程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长兴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大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力度,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太湖望县,锦绣长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大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

第一条引进人才重点对象。大力引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端、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具体为: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以及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两位完成人等;

3.省部级重点人才:入选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

4.入选市级重点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人员和紧缺急需专业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高级技师)人员;

5.紧缺急需专业硕士或具有副高职称(技师)人员;

6.具有以上1~5项同等资质的留学归国人员和外籍专家;

7.紧缺急需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中级职称人员。

第二条对引进的创新型人才实行津贴制度。对企业引进的第一条1~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一年的工作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院士1万元,国家级重点人才5000元,省部级重点人才2000元;市级重点人才、博士、正高职称(高级技师)1000元,硕士或副高职称(技师)500元。政府津贴在引进的人才工作满一年兑现50%,劳动合同期满再发放50%。所需经费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事业单位引进第一条1~5项和第6项具备同等资质的紧缺专业人才,可由本单位确定考核办法,根据实际业务水平确定工作津贴及标准,津贴可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在用人单位事业经费中列支。

对柔性引进的人才,经遴选授予“长兴县特聘专家”称号并在聘期内考核合格者,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工作津贴;对入选“南太湖特聘专家”的,工作津贴根据市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对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给予资助。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来我县创新创业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等支持。其中,入选市“南太湖精英计划”的,按市、县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对入选省、国家“千人计划”的,在省、国家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6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的配套资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四条对实施国外引智工作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引进转化高端人才智力成果项目。对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经费资助的同时,按每个完成项目给予项目执行单位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自行聘请的外国专家项目(需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在项目完成后经评估认定达到预期效果的,给予项目执行单位5000元~10000元的奖励。所需经费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企业引进各类人才一律准入。事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专业的35周岁以下硕博士、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人员,经批准可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录用,比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签订10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可转为事业编制。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无法调转人事关系的可由县相关部门重新建档,其配偶、子女户籍可随调随迁,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安置,子女入学问题可由组织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六条多渠道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加大县人才公寓建设力度,重点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性保障住房。企业引进第一条1~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优惠租住县人才公寓;在县人才公寓房源不足时,符合条件的人才需其他租房的,给予为期一年每人每月500元的房租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来长兴工作满两年、在我县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房产证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为:院士50万元,国家级重点人才30万元,省部级重点人才10万元,市级重点人才、博士、正高职称(高级技师)6万元,硕士或副高职称(技师)3万元,经费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加大各类人才培养力度

第七条建设高素质党政人才队伍。实施党政领导人才培养工程,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养锻炼模式,促进党政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建设一支善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素质党政人才队伍。县委、县政府举办的重点培训班次、培训活动经费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经单位批准在职参加学历进修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党政人才,其学费可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八条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开发。以实施优秀企业家培养开发工程为龙头,深化分层次、分行业、分类别培养模式,以提升企业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致力培育战略企业家和创新创业型企业家,整体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对重点培训班次及重点培养对象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重点培养对象参加培训的费用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

第九条着力培育优秀技术创新团队。鼓励企业培育我县产业导向重点领域的优秀技术创新团队。对入选省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每年20万元的专项资助,资助期限为3年;对入选市级优秀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50万元创新资助,第一年给付40%,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付30%。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条加强紧缺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鼓励企事业单位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发展所需,大力培养紧缺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事业单位人员经单位批准参加学历进修取得硕博士学历学位的,其学费可由所在单位报销;企业人员在职取得硕博士学历学位并签定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给予其学费50%的补助,经企业申请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赴国(境)外学习培训,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的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赴国(境)外学习培训和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其往返机票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

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先进制造业的需要,实施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对参加我县紧缺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各类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后被本县企业录用(含在职职工),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50%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每年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考核评选,对培训基地按考核等次给予2000元~5000元的奖励。经费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大力培养新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围绕统筹城乡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创业创新实践能力。为农民提供农函大和绿色证书免费培训,对组织农函大、农民绿色证书培训的机构,按培训后获得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每人50元、200元的培训经费补助(县、乡镇各承担50%)。县补经费部分在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开发工程,大力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在我县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益事业等领域社会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新取得国家认可的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章强化人才使用激励

第十四条积极创设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对新建省级以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补助,所需经费从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6万元津贴和奖励,其中,进站一年后一次性拨付3万元用于博士后人员的生活津贴,进站研究期满经考核合格再给予3万元奖励;博士后人员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县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期满可申请给予10万元的补助,以上所需经费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建立并实质性运作一年有实绩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考核成效明显的给予20万元奖励,经费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加大优秀人才表彰激励力度。积极探索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

每两年开展一次长兴县“十佳创新人才”、“十佳科技工作者”评选,授予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每两年评选一次“长兴友谊奖”,给予获奖的外籍专家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经费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每两年评选一次“长兴县名师名医名家”、“长兴县首席技师”、“长兴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长兴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其中“名师”的津贴及奖励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奖项入选人员在两年培养管理期内,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工作津贴,“名医”津贴由县卫生事业经费、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承担50%,“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津贴由县农业发展基金承担,“名家”、“首席技师”、“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津贴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我县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员,在国家、省资助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符合第一条1~2项规定的国家级以上重点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符合第一条第3项规定的省级重点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所需经费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对我县新入选市级重点人才(市突出贡献人才、市“1112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等)人员,按市相关规定资助或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建立多元化分配激励机制。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作为股份参与收益分配,具体按《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执行。对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当年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县得部分由财政奖励给本人。

第十七条营造尊知重才良好氛围。建立优秀人才疗休养制度,每年组织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参加疗休养。实行县领导、各级党政领导联系专家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优秀人才。加大人才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四个尊重”的浓厚氛围。

第四章调动用人主体积极性

第十八条加大企业主体引导激励力度。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考核激励,实行企业人才开发工作与享受工业经济等优惠政策挂钩的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主体能动性,每年评选25家左右“人才工作先进企业”,由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实行企业储备人才补助奖励制度。鼓励企业着眼我县重点产业长远发展战略,超前引进储备人才,确立人才竞争优势,带动产业升级。对当年引进我县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人才储备经费补助,标准为:引进高端人才(省部级以上重点人才及相同层次的海外专家)、博士、硕士分别按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600元补助,补助期不超过一年,引进本科生按每人每月300元补助,补助期不超过6个月,按每名人才当年实际储备期补助,经费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创建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业给予补助,按市、县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经费在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落实人才开发优先投入

第二十条建立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机制。推行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十二五”期间,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随县财力的增长而增长,其它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开发的投入也逐年增加。各乡镇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不少于财政总收入的0.5%作为人才发展资金。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留人才培养开发经费,列入成本或事业费开支。鼓励采用社会募集及个人自愿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措人才发展资金。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人才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每年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县科技三项经费、县促进就业资金、县农业发展基金中确定必要的资金作为工作经费,确保人才开发重点工程和重点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发展资金预决算制,加强人才开发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人才开发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县各级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本意见规定涉及同一人才、团队、单位的同类别奖励、补助、津贴等按就高享受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的人才开发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