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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强工兴城”发展目标,加快我县工业园区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切实加大园区保障力度,根据县十三次党代会、县十五届二次人大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管委会经费保障力度
1.对工业园区管委会日常经费列入年度政府预算。工业园区管委会预算按照“公用经费高标保障、保洁绿化参照城管、路灯电费据实支付、招商接待定额包干”的原则编制。
2.公用经费高标保障:对工业园区管委会预算内人员公用经费按人均1万元/年安排,经批准聘用人员按人均2.3万元/年包干。
3.保洁绿化参照城管:对工业园区范围内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支出参照城区管理模式执行。基础设施维护及路灯维修支出按30万元/年包干。
4.路灯电费据实支付:对工业园区范围内路灯电费支出据实支付。
5.招商接待定额包干:对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告宣传、招商接待、其他支出等支出按2011年度基数每年递增20%定额包干。
二、进一步推动工业园区基本建设
6.建立工业园区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编制机制,年度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报县政府批准。工业园区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园区土地出让收入、上级专项资金、园区融资收入、奖励收入、其他收入等。
7.工业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剔除上缴税费金外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8.鼓励工业园区及入园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县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业园区及入园企业争取资金。对争取来的项目资金,县财政原则上不进行整合。
9.支持工业园区运用现有资产、通过各种融资模式进行融资,融资收入全额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激励机制
10.完善工业园区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业园区积极性,将工业园区效益与经费挂钩、与干部待遇挂钩。
11.工业园区税收以2亿元为基数,完成基数奖励200万元,超过基数部分按1%提取。奖励经费由受益财政负担。
四、附则
12.本意见自2012年起执行,试行一年,原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13.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