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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保障改制企业失业人员生活,构建和谐平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平遥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
改制企业失业人员为本次登记审核发放的范围。改制企业为:电机车厂、包装合营厂、招待所、饮食服务公司、煤炭运销公司、中都宾馆、蔬菜公司、外贸公司、糖酒公司、百货大楼、木材公司、牛肉集团、石油公司、煤化集团、二矿。
二、发放标准
根据晋中市职工失业保险中心市失保字[2007]13号文件规定,失业人员每人按每月407元的标准发放。
三、发放时间
根据我县实际,改制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金从2008年4月起逐月发放。
四、发放条件
失业金的登记审核发放,要符合以下3条标准: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对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经办机构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审核原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本次登记审核发放要遵循以下9条原则:
1、凡属改制企业以企业改制基准日为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失业。
2、改制企业1995年10月1日以前年限为视同缴费时间,1995年10月1日之后为实际缴费时间。
3、改制企业的失业人员,核定应享受失业待遇的时间,由视同缴费时间和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4、改制企业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即从企业改制之日起,失业期间内死亡、退休、调离的失业人员,根据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和失业人员死亡、退休、调离的时间核定实际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5、改制企业的挂靠人员(指未上岗或没有上班的人员)不予登记。
6、改制企业所属的附属集体企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
7、改制企业调入职工,调入前原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调入前时间段不予登记。
8、部队复员转业职工未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9、改制企业停产以后调入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予登记。
六、相关程序
1、登记。
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附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四张,回原企业核定资格,进行登记,确定期限和待遇。
2、公示。
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在本厂公示1周,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定发放。
3、发放。
登记公示后的失业人员,须持《失业保险手册》、《失业金领取证》,到失业保险中心签字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
4、培训。
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术的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者,视为已再就业,停止发放失业金,培训时间另行通知(详细细则培训方案中另订)。
5、职业介绍。
参加完培训的失业人员,由县职业介绍中心免费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职业介绍中心介绍的工作的,视为已再就业,停止发放失业金。
七、进度安排
改制企业失业人员的失业金登记审核发放按以下时间进行:
1、电机车厂、包装合营厂、饮食服务公司、中都宾馆、百货大楼、蔬菜公司和糖酒公司8户企业要在11月底全部结束登记审核。
2、牛肉集团、煤炭运销公司、煤化集团、二矿、木材公司、外贸公司、石油公司和招待所8户企业要在12月底全部结束登记审核。
八、组织发放
改制企业失业人员的失业金发放工作由县劳保局和经贸局具体负责。总负责人由县劳保局局长孙有光和经贸局局长担任,具体承办人员由县劳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