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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集群效应发展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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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集群效应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国内外大中型企业集团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增强县域综合竞争力,现就我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强工兴城、争先进位”发展理念,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抢抓机遇,开拓创新,优化发展环境,依靠市场力量,加强区域合作,打造总部经济,培育总部文化,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县域经济核心竞争力。

二、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

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县,且在本县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我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我县经济发展规划;

3.在本县以外有1个以上分支机构。

总部经济企业资格认定由县总部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办理,并报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

三、服务总部经济企业具体措施

1.成立鄱阳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以及公安交警、行政投诉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承担全县总部经济的政策制定、规划研究、项目监管、产业培育、组织协调等工作,确立清晰可行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安排重大项目和调整空间布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总部经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事务。

2.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每年安排总部经济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有突出贡献的总部经济企业;扶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具有一定竞争力、管理规范的总部经济企业;奖励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部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总部经济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1.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1)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地方所得的4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提取地方所得的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地方所得的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1)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3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提取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视情况另行确定扶持比例。

3.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自本意见下达之日起,新注册的总部经济企业,提取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个人纳税方面。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提取当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5.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扶持政策原则上由财政按年兑现(总部经济办公室具体办理),税收贡献率较大、资金周转困难且经县政府同意按月或按次兑现的,暂按上述对应扶持标准的比例安排预拨,年终再进行清算。

6.新注册的总部经济企业,需办理的各种证照手续涉及县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低标准收取。

对县财政有特殊贡献的总部经济企业,或投资额度大、预期税收回报大的总部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扶持办法。

五、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保障机制

1.及时受理处理。全程“绿色服务”通道。政府由提供土地、资金等常规性资源向提供人才、信息等战略性资源转变,为总部经济企业提供企业入园、科技服务、金融支持、人事人才、中介服务、物业保障等内容的优质服务。

2.整合部门职能。县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协调各职能部门,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县财政可从总部经济企业纳税额的地方所得部分中列支2%(由受益财政负担)作为县总部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经费。

3.充分激发潜力。为充分调动各县直部门的积极性,县财政从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纳税额的地方所得部分列支3%(由受益财政负担)作为引进部门的工作经费,以弥补公用经费的不足。

此扶持政策适用于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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