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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失业保险统筹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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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失业保险统筹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总结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功能。

二、目标任务

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工作发展情况,从统收统支或部分统筹模式中任选一种。各设区市市级统筹原则上于2012年年底前实现。

三、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统筹模式。

1.统收统支模式

(1)实施统收统支的设区市,全市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规范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逐步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2)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市级统筹,归集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各自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缴入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市本级征收和各县(市、区)划转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划拨到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中县(市、区)所需失业保险金,从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预留2个月平均支出的失业保险待遇周转金。

(4)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本级经办机构的监管和核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失业保险县级统筹时的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及其他应收款项进行清查核算,并将结果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部分统筹模式

(1)实施部分统筹模式的设区市,按照“市级预算、两级调剂、两级经办”的原则组织实施,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设区市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在依法确定统筹地区财政责任的前提下,省、设区市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对缺口地区进行调剂;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2)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规范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逐步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

(3)县(市、区)财政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将失业保险调剂金从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上缴上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区市财政将失业保险调剂金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分科目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4)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结余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仍然留在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用于处理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当地支付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市级统筹推进情况确定。

(二)缺口调剂。

1.统收统支模式:市级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按《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进行调剂。

2.部分统筹模式

(1)实行缺口调剂与完成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相挂钩的调剂机制,不出现支付缺口的不予调剂。调剂金的下拨与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缺口,由负责经办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政府承担。

(2)各设区市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的过渡性资金。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按当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10%按季上交省失业保险调剂金,30%上交市级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3)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出现发放缺口的,先使用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仍有缺口的,由出现缺口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向实行市级统筹的设区市申请调剂,设区市从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累计上交的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还有缺口的,由设区市向省申请调剂,从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累计上交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上交的省级调剂金全部返还后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按照2∶8的比例分担。

(三)市级统筹与县级统筹的衔接。

1.各设区市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衔接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妥善解决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中的问题。涉及到市级统筹前县级统筹中的问题,仍按县级统筹的责任机制解决。

2.各设区市要在省就业信息系统失业保险模块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将县级统筹时失业保险相关信息准确、完整过渡到设区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确保失业保险数据集中、管理规范、及时准确。

3.从2015年开始,省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统一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确定的本设区市内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最高待遇标准。

(四)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将结余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并优化存款结构,提高定期存款比例和期限。

(五)建立设区市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分年度实行逐级考核。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坚持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失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等任务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的激励经费,具体操作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现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

(六)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各设区市要加强失业保险机构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市级统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精心设计方案、扎实推进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进行基金核算和测算,按时制定出台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要切实加强县级统筹到市级统筹过渡阶段的组织领导,做到制度衔接、基金安全、工作稳定,确保市级统筹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