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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业企业融资增长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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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业企业融资增长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积极有效应对全球性金融、经济危机的冲击,帮助工业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全县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解百企忧、办千件事、暖万人心”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凡2010年度纳税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照执行),对其享受优惠政策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按月给予兑现。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年底结算。

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当年实现的增值税25%地方留成部分剔除70%退税外,其余30%部分由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3、再生资源加工企业享受当年实现的增值税25%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2010年度年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且2011年纳税总额比上年度纳税总额增长80%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一企一议”。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缴纳增值税后,增值税70%退税资金未到位前,协调金融机构按相关程序进行短期银行贷款,待70%退税资金到位后还贷,原则上退税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贷款利息由企业承担。若三个月内退税未到位,超三个月外的贷款利息由县财政按照超三个月外的贷款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扶持。

5、2011年废旧物资验货管理站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征收废旧物资过磅费和验货管理费。

6、鼓励工业企业出口创汇。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下,每1美元奖励1分;出口创汇3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每1美元奖励1.5分;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每1美元奖励2分。最高奖额为10万元人民币。

7、工业企业职工统一按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现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仍可按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8、对于面临暂时性困难、没有裁员、生产经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可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9、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工业企业,可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工业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业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0、降低工业企业融资所涉及到办理房产和土地等他项权证的规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登记费每宗不超过200元,公证部门收取的抵押贷款合同文书的公证费用每宗不超过150元,房管部门收取的评估费、登记费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按30%收取,工业企业在贷款银行办理转贷手续涉及的规费,按现有标准10%收取;凡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等设施,减免其相关建设规费。

11、实行对工业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本地工业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二、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12、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优质工业企业,协助工业企业融资贷款,并每月调度工业企业融资进度;县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我县支持工业企业力度大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3、强化县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惠及企业的政策,编缉成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发放到各个企业;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收费目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14、强化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免费技能培训,定期召开招聘大会,促进返乡人员就业,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

15、建立优强重点工业企业服务联系制度,对全县年纳税40强工业企业,实行县级领导挂点帮扶。

16、成立工业主导产业领导小组,研究产业发展现状、趋势、策略,做大做强主导产业;组建产业发展顾问团,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出谋划策。

三、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

17、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同类检查,做到互相认可、资源共享,杜绝重复检查、交叉检查。

18、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执法依据、程序等规定进行,县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的2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和财物罚没决定,由职能部门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纠风办备案。对涉及企业数量多以及重大检查和处罚,事先必须报告县政府。

19、县审计部门每年对全县各职能部门的罚没收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发现通过关联机构以服务经营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视为乱收费行为,并严肃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20、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21、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县政府与之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22、本《意见》只适用于本县招商引资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