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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感
基本农田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尽管多年来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少数地方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划定基本农田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等。对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坚持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确保全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认清形势,进一步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任务
(一)切实落实基本农田永久保护措施。当前,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省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基本摸清,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也已全面完成,为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奠定了工作基础。各地要切实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等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二)确保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各地要严格按照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保护地块落实到户,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要将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将专题图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本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逐级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
(三)加强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强化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要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台账,要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所涉及到的保护责任、承包经营和质量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完整的图、表、册等台账,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要将基本农田相关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做好日常更新维护。要加快推进基本农田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尽快建立起省、市、县、乡基本农田信息报备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省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沿线及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扩大社会宣传,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年度监测制度,开展基本农田长期监测,并将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项目审核、监督检查与管理、土地分等定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与奖励等所需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予以安排解决。
(四)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本市县范围内完成补划任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在本市县补划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补划,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应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确认。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协作,合理分工,制定补划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验收程序,细化工作措施和技术方案。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及时变更和备案。
(五)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各地要切实重视基本农田质量的提高,整合有关方面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的建设,尽快组织恢复基本农田绿肥生产,开展滨湖地区有机肥补贴。加快我省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健全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体系
(一)实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及公告制度。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必须按规定组织进行充分论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因规划调整所举行的论证,必须落实调整范围、用地面积、涉及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等事项。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奖惩机制。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切实发挥日常的监管作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奖惩机制,各地要对考核进行全程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及时兑现奖惩,农业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耕地质量建设有关项目的依据,并予以适当倾斜。
(三)加大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力度。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耕地和基本农田破坏或损毁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对下一级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积极配合组织、审计等部门,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对地方政府班子政绩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列为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和审计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力度,督促下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