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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县委、县政府发展经济的工作思路,推动金融更好地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准确把握金融支持县经济科学发展的重点、节奏和力度,促进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正确认识经济金融的关系,在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中求发展。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发展的坚强基石,健康的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各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经济金融的关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要始终坚持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坚持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求发展,坚持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上下功夫。
(二)高度重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全力落实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人民银行将通过召开行长联席会和座谈会、约谈、监测、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指导,对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二、合理安排信贷投放总量,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资金需要
(三)合理安排信贷投放总量。人民银行将有效运用支农再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与县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合理安排信贷投放总量和投放节奏,确保信贷投放量与实体经济的发展需求相适应、投放节奏与实体经济的运行节奏相衔接,力争2012年全县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本外币贷款增量高于去年水平,确保全县各项贷款增速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三、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发展
(四)优化信贷结构,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各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对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要贴近县委县政府产业规划,继续加大对机械装备、临港工业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一批列入全省、全市的重点工业项目、辖区纳税大户以及辖区出口大户。要围绕扩大内需、发展实体经济这一主题,积极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挖掘更多的有效信贷需求,大力发展汽车、旅游和耐用消费品贷款、产业转移项目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要加强与县政府各经济部门的沟通联系,深入生产经营第一线,积极开展信贷客户培植工程和信贷产品宣传,帮助目前尚未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各类企业改进管理,完善条件,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信贷服务,力争使新客户数量每年都有一定的增长。
(五)积极拓展“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大力增加针对环境保护重点类工程、新能源开发或利用项目、节能重点工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投放的绿色贷款,促进发展低碳经济。加大对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旅游、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举全县之力发展光电产业,打造中国电光源之都”的发展战略,继续将支持光电产业发展作为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绿色信贷的立足点,进一步加强对光电产业的资金支持。要改进信贷服务方式,主动上门营销、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光电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光电企业推介合适的贷款品种,提高抵押物的抵押率;对于无法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光电企业,允许其通过担保公司保证、股东个人房产抵押等多种方式办理贷款担保。
(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小微企业一直是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同时也是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进一步强化对小微企业业务管理建设和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技术改造等的金融支持,确保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继续深化政银企合作方式,举办政银企融资对接会暨银行信贷创新产品推介会,为企业提供政策介绍、融资咨询、财务管理辅导等服务,让企业了解信贷产品信息和适合自身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强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能力。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提升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七)扩大对“三农”金融支持力度。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198号)精神,以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重点,全面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农田水利、农业机械、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确保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我县水果、蔬菜和海产品的深加工。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大力发展农户贷款,加强对传统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支持,重点支持海产品养殖、速生林和枇杷、淮山、杨桃种植以及大棚蔬菜生产等产业化种养业。农业银行要以“惠农卡”为载体加大农户小额贷款的投放,不断提高“惠农卡”的授信率。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农村网点多的优势,以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创建为抓手促进农户贷款发展。邮政储蓄银行要大力发展农户保证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参与农村专业市场开拓,深入农户种养殖区域,以“信贷下乡,服务三农”为切入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贷款推介宣传活动,为广大农民提供融资平台。
(八)进一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推动条件较好企业通过短期融资券、中期债券融资,探索区域集优等融资模式再创新,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认真贯彻市人民银行和市经贸委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意见》,加强与县经贸局、县光电协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系协调,继续推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工作。
(九)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继续加大对保障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支持力度,争取将保障房贷款指标单列、单独考核。合理安排个人住房贷款信贷额度,切实提高首套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合理确定首套住房贷款成数和利率,尤其要在首付、利率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购买者提供优惠支持。
四、继续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服务外向型实体经济
(十)大力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加大政策宣传和支持力度,继续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外经贸、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简化手续,推动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人民币贸易融资在推动企业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在发展海外代付、保理、福费廷等传统贸易融资产品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各种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促进企业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
(十一)推进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支持涉外企业发展。扎实做好辖区货物贸易外汇改革,简化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取消核销手续,使合规企业实现收付汇资金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出口报关和申请退税时不再提交核销单,便利企业贸易收付汇;继续推动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实施,积极指导和支持辖区进出口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直接用于进口贸易付汇,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和鼓励银行积极开发推广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人民币掉期等外汇产品,指导涉外企业正确选择外汇避险工具,规避汇率风险。
五、改进支付结算与国库服务,提高实体经济资金使用效率
(十二)加大支付结算工具推广的力度。深入普及银行卡知识,进一步提高民众用卡意识和刷卡交易量。大力开展农村地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推动符合业务开办条件的行政村设立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实现银行卡自助机具及农村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双覆盖”。
(十三)加强国库建设,提高国库服务效率。做好国库TCBS系统上线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系统及时顺利上线运行,提高国库会计核算效率。做好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及划缴,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入库,提高国库资金使用效率。
六、深化金融改革和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十四)稳步开展实体经济需要的金融创新。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开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等登记系统,灵活多样地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大力推动应收账款、存货、动产、股权、保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等业务,努力探索保理、福费廷、供应链融资等产品,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社会中介等合作,创新适合需求特点的联动模式,提高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细分化和专业化程度。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进一步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积极探索适合“三农”特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信贷产品,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研究发展适合文化产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推动开发收益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
七、加强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夯实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稳定基础
(十五)认真开展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加强对宏观经济走势和辖区实体经济运行形势的跟踪分析,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和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向有关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开展持续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辖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苗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强化资金用途监管,切实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民间借贷、股市等领域。要关注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动态及其关联企业的情况,分析了解和防范化解潜在的风险。加强金融知识宣传,继续加强反洗钱和合规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金融犯罪。要进一步普及百姓金融知识,提高百姓防范金融风险意识。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引导规范民间融资,遏制高利贷,制止和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十六)建立“两管理、两综合”长效机制。认真实施《省新设金融机构央行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有效确保“成立一家、规范一家”,实现防范金融风险关口前移。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重大风险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的管理,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风险事项和重要信息的及时报送和妥善处理。积极探索央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事项由目前对金融机构的开业管理、在营管理(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扩展到包括综合评价和综合执法检查在内的四个方面,形成金融机构“两管理、两综合”的长效机制,稳步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价工作,提升监管实效。
八、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良好金融消费环境
(十七)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各金融机构应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总结并向人民银行报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推动并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在产品开发与销售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强化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义务,按规定收集和使用金融信息。要公平合理地对待金融消费者,不得以提高门槛或制定歧视性标准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公平获取金融服务设置障碍。进一步做好征信异议处理等工作,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免除相应服务收费,不该收的费坚决不收,能减免的尽量减免,尽可能减轻金融消费者,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有效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九、继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环境
(十八)改善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征信环境。依托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加快征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扩大征信系统的应用范围和覆盖面,进一步丰富和推广信用工具、信用产品,降低金融和经济交易成本。探索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扶持信用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发展民生金融
(十九)站在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发展民生金融。各金融机构要树立“普惠金融”的理念,提高在发展绿色信贷、民生金融等方面的自觉性,努力在环保、教育、扶贫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围绕社会各阶层客户的需求,创新发展针对特定人群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特别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优先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妇女创业促就业贷款等民生信贷产品,要继续加大保障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让社会各个阶层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