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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镇行政服务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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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镇行政服务的意见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步伐,推进县乡电子政务建设,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向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县、乡两级中心主要职责

(一)明确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明确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为本级政府派出机构。并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152号)相关规定,明确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乡镇机构改革意见,进一步明确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确保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有人履责,有人办事。

二、加大中心考核权重

(一)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及窗口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绩效直接影响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目标任务完成的结果。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年终考核结果、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部门(含行政事业单位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参与表彰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范围内组织、参加的,与中心窗口部门、便民服务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外设大厅相关的各种评先评优等表彰活动,应当征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

三、加强对外设办事大厅的监管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代表同级政府履行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县(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监管办法。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的监管考核办法。

(三)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建立健全与单独外设服务大厅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探讨研究形势,不断总结提高,促进工作发展。

四、建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

(一)严格出入口管理。各部门要真正把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干部和业务骨干选派到中心窗口工作,进入窗口前要征得中心的同意。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在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对不能胜任中心工作的窗口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换。

(二)加强教育管理。加强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通过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岗位练兵、创先争优竞赛活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综合素质。

(三)不断提高政治待遇。大厅窗口人员的年度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人事部门要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作为整体,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实行单列,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在干部使用晋升、调整工资、评定职称、晋升职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工作积极、服务优质的窗口工作人员。

(四)提高经济福利待遇。保证中心窗口人员在原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对中心人员发放交通补助和误餐补贴,统一中心人员工作服装。

五、改善县、乡两级中心工作条件

(一)场地保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保证中心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建设相对独立的办事服务大厅。

(二)经费保障。县、乡两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正常办公经费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递增,专项建设经费要予以积极支持。

(三)设施保障。配备工作必需的公务用车、通讯、微机、打印机和配套设备,保证县、乡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正常运转。

六、统一梳理进驻中心窗口、项目

(一)统一行政管理事项名称。由县(市)、区法制机构会同中心督促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统一各自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二)确定进中心窗口、项目及项目流程。由县(市)、区优化办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配合下,督促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确定各自行政管理事项“八公开”内容,确定进驻中心的窗口、项目。进驻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一般要与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相一致;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内设窗口及项目要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8个窗口32个项目进行统一,公安派出所户籍、身份证等便民项目要进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三)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或取消进驻中心窗口和项目。

七、提升服务水平

(一)前移行政许可(审批)权力。中心窗口办件实行“首接负责制”和“一审一核制”,确保办理事项“进中心审批,在中心办结”。要向中心窗口充分授权,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进中心项目的审核把关签发,首席代表由部门中层干部担任;需要部门领导把关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应在承诺时限内到中心审签,项目多、办件量大的部门分管领导要把中心作为主要办公地点。

(二)建立审批流水线。行政服务中心应按事项办理的逻辑关系和先后顺序编排窗口工位,建立经常办理事项的办事流水线,编制部门和窗口间衔接的流水线操作规程。

(三)再造业务流程。行政服务中心与进中心部门要通力协作,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理顺窗口单位内部办件操作程序,再造业务流程,提高项目在中心的即办率和就地办结率。进中心项目即办件比率达到30%以上,就地办结率达到60%以上,承诺件提前办结率达到90%以上。

(四)积极开展联审会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要积极推行“统一受理,抄告相关,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的联审会办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中心要在联审会办中积极推行“一表制”,实现同步启动审批程序。

(五)推行全程服务。对各类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者可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实施全程代办,中心应无偿提供服务,各有关窗口单位要按照中心统一协调积极予以配合,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六)实行集中联合年检。清理规范年检年审项目,推进年检年审项目进中心办理,单项年检项目由中心统筹协调,集中进行年检,涉及多个部门的年检事项由中心设立联合年检窗口,统一进行联合年检。

八、加强规范化管理

(一)推进项目进中心集中办理。进中心集中办理项目要达到各县(市)、区经过清理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项目的70%以上,做到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必进,与其他部门有联办关系的事项必进,窗口可当即办结的必进,办事流水线必需的环节必进。不宜在中心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由中心实行代办或监管。

(二)确保审批权力进中心。做好行政事项服务科(股)设立工作,行政事项服务科(股)的设置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和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职能调整、科室设置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能转变和行政许可部门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内设机构作相应调整。依法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县(市)、区本级行政许可部门内设机构改革的做法进行。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要归并行政许可职能,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事项服务科(股)”,并成建制进入中心办公。各部门要统一刻制行政审批专用印章,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对外行使行政审批权力,并交由窗口首席代表保管使用。

(三)实行政务公开。各部门要将进中心项目名称、办事程序、法律依据、许可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八公开”内容,制成《办事指南》在中心窗口公示。行政服务中心要从配套制度、格式文本、业务运作流程、办件程序、窗口就地办结等五个方面搞好规范化建设。

(四)保证进中心项目就地办结。凡进行政服务中心的许可服务事项,文书表格发放、图纸审查、签字盖章、批复文件印发、证照制作颁发、费用缴纳结算等环节都应在中心窗口完成;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详尽告知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需要开展现场勘验、组织评估、论证、听证等工作的,各部门的相关业务科室要围绕行政许可事项为中心窗口提供支持和服务。绝不能将窗口变成部门的“收发室”,严禁“两头受理”、“体外循环”、“暗箱操作”。

(五)规范收费行为。凡是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县本级非税收入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以票控费”系统监管,实行“窗口办件、银行收款、电脑开票、微机传输”的运作模式。费用由中心结算处统一收取,并进入财政专户。部门派驻中心的机构不得自行收费,也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申请人缴纳各种学会、协会费用。经本级政府批准的确属不宜在中心直接收取的规费也要纳入中心监管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六)应用电子行政审批系统审批。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全部使用行政审批网办件,实现信息管理系统对办件情况的实时跟踪与监控。部门行政审批专网要向窗口延伸,完成与行政审批网对接工作,实现信息互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通中心互联网站,并不断完善功能,逐步拓展查阅政策法规、审批程序、办件结果、投诉咨询、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等网络功能,试行开展网上审批,尽早实现网上办公。

(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促进中心各项工作良好运转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管理制度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

九、强化组织领导

(一)明确主管领导。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将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听取中心工作汇报,明确一名政府负责同志分管中心工作,加强对中心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协调。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的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

(二)提供政策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完善相关考核制度,促进窗口工作;制定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监管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强化业务指导。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目标规划设定、业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类事项进行监督,对进中心项目进行业务规范化指导,统一使用行政审批网办件,搞好管理人员和窗口人员培训教育,加强业务办件的协调管理。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延伸服务链条,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级(社区)便民服务站的业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加强业务联系,推进工作落实措施。实现市县乡三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联动和有效对接。

(四)健全监督体系。各县(市)、区要构建行政服务中心与监察、优化、法制、编制、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管监控体系,确保行政权力合法、规范、便民、高效运行;县(市)、区监察部门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监察室,督促协调同级政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搞好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同时受理群众相关诉求。

(五)加强沟通联系。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联系、衔接、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各负其责、配合协作的工作机制。

十、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