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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孕产妇补助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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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孕产妇补助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年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卫妇社〔〕3号)和《年市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卫基妇〔〕3号)中提出的“符合补助条件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享受住院分娩补助”的要求,结合各县区在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符合异地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申领住院分娩补助的条件:

1.因外出打工、暂住、探亲,需异地住院分娩的我市农业户籍孕产妇。

2.经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异地住院分娩的我市农业户籍孕产妇。

3.因特殊原因在异地急产住院分娩的我市农业户籍孕产妇。

二、凡符合补助条件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可在出院后3个月内凭相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或委托办理机构申领住院分娩补助,承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推诿、拖延。

三、申领住院分娩补助时需提交产妇住院分娩结账单据、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产妇户口薄和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除外)、产妇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异地分娩原因证明等相关凭证到承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四、年1月1日至年1月31日符合补助条件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各承办单位应按此规定予以补助,并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回补手续。

五、对于符合补助条件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资金、住院分娩的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仍按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基妇〔〕10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