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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坚持市场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开发就业与劳务输出相结合、扩大就业与提高素质相结合、强化服务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城镇化建设和“旅游立市”战略的实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鼓励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扩大劳务输出,扶持返乡创业,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建立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五个体系”,即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和组织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体系,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市场引导、政府促进、社会参与的培训体系,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市每年转移农村劳动力4.5万人,转移就业稳定率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达到85万人,比年增加10万人,其中,新增就地转移就业4万人,劳务输出6万人,农村劳务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5%以上。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转移就业渠道
(三)实施项目带动就业。各县区要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加快发展畜牧业、种养殖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农村服务业,结合“三年大变样”和“新民居”建设,拓宽农村就业渠道,帮助农村劳动力“离土不离乡”或“进厂不进城”,实现就地转移就业。落实新项目与就业“三同时”、“四项联动”机制,做好全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搞好职业供求预测预报。鼓励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凡是免费成功介绍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在本市办理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四)发展旅游产业拉动就业。围绕实施“旅游立市”战略,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参与本地旅游资源开发,鼓励兴办“农家乐”、“农家旅馆”、“农家饭馆”等形式多样的旅游服务项目。鼓励旅游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是使用农村劳动力较多的旅游产品加工制造、宾馆服务业等,通过发展旅游业增加转移就业机会。
(五)结合小城镇、“新民居”建设推进就业。搞好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完善好水、路、电、气、讯等基础配套设施,解决好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问题,在发展小城镇、“新民居”建设中,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岗位。根据村庄区位、产业、资源优势和发展基础,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培植龙头企业,壮大产业规模,建好生产基地,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
(六)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返乡创业。落实农村劳动力创业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和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等帮扶服务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资本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金。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创业项目,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
(七)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力度。各县区根据担保基金筹集情况,以协议方式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评估核销机制,每年对担保基金代偿金进行审核核销。
(八)加快农村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充分利用废弃场地、闲置厂房、园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推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年底前,各县区要安排50亩用地计划用于创业基地建设,并引导创业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村庄整理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选址,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创业基地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有条件的县区要结合创业基地,建设“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吸引具备一定资金和技术的农民工回乡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土、工信等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九)加强劳务协作工作力度。继续巩固京秦、津秦、唐秦等区域劳务合作,鼓励市外劳务输出,大力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加大对京津等发达地区的劳务输出力度,积极主动与劳务输入地的对口部门和用工企业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劳务协作。认定劳务输出服务组织,落实劳务输出各项奖励补贴政策,对于免费组织我市农村劳动力市外劳务输出,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内每人100元、省外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发挥驻外机构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驻外机构要主动承担劳务输出职能,设置专人负责劳务输出工作。工作人员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反馈所在地的劳务信息,协助做好我市输出农村劳动力维权服务工作。
(十一)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强化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作用,鼓励农村劳动力从事家庭服务业。制定专项家庭服务业培训规划,研究出台促进家庭服务业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通过家庭服务业实现转移就业。
(十二)积极打造劳务输出品牌。扩大我市“满乡服务员”、“昌黎能人”两个省知名劳务品牌的影响力和覆盖面,继续扶持培育“永平技工”、“骊城劳务”等劳务品牌,扩大我市劳务品牌输出比例,提高我市劳务品牌在京津乃至全国的知名度。
(十三)开拓境外输出市场。各级外派劳务管理部门和机构要主动收集适合我市人员需求的境外劳务输出项目,严格项目论证程序,加强输出前培训,降低出国门坎,鼓励农村劳动力境外输出,对成功组织境外劳务输出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劳务输出服务组织一次性奖励。
(十四)发挥资金扶持力度。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对组织市外输出给予奖励和补贴,各县区要足额安排1:1比例配套资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普查和建立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要给予乡镇工作人员和村级信息员普查工作补贴,落实村级劳务输出信息员工作补贴,补贴资金由各县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配套资金中列支。
三、整合培训资源,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
(十五)明确培训职责。各县区要结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培训资源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资质、统一管理、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评估考核、统一技能鉴定的原则,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培训职责,落实培训任务,免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就地转移就业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十六)多层次开展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就地转移就业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种养殖、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
(十七)公开选定培训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确定农民工培训基地及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调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农广校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的主导作用,调动各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民办培训机构的积极性。经认定的农民工培训基地,要实现师资、设备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各农民工培训基地根据农村劳动力的参训要求和就业愿望,建立动态信息化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培训和就业对接能力。
(十九)多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用人需求的调查研究,大力实行校企合作委托培训的订单培训,通过转移就业前培训、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开发远程培训课件,方便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二十)实施“一户一技能”培训工程。根据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愿望和市场需求,结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鼓励乡镇开展具有本地特点和特色的农村实用技能培训,为全市60万户农村劳动力提供差别性职业培训服务,实现农村劳动力培训整体布局合理,区域特色突出。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就读技工学校。
(二十一)加强创业指导机构建设。年底前,各县区要设立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创业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收集、师资培训、创业培训和创业实习等创业服务的具体工作。各县区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基地建设,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加强创业意识教育,激发创业热情,强化创业能力培训,开展创业指导,促进更多农村劳动力在城乡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十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培训中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对已招用农民工的技能和安全培训责任,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利用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农民工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十三)积极推进公益性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建设。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劳动力特点,面对市场需求,分别确定1—2所公共实训基地。每年财政预算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公益性培训机构的基础建设、购置教学设备等,不断增强培训能力。
(二十四)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各县区原则上安排不低于15%的就业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最高补贴不超过1600元,创业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10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二十五)免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各级鉴定机构要主动为参训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积极研究制定新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增加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对我市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培训合格、参加职业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职业工种给予60%职业鉴定补贴(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由培训机构负责代领代付。
(二十六)建立全程监管机制。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健全培训补贴与培训成本、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就业培训工作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七)完善市、县区、乡镇和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城乡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信息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机制,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所有乡镇和村,实现信息网络和服务载体的互联互通。逐步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实现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设施标识、人员和经费保障的“八统一”,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编制,列为财政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对于设备设施已经落后的乡镇,同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设备更新,满足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各行政村要从村两委班子中选任一名劳务输出信息员,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动态管理等基础工作。
(二十八)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管理服务制度。完善农村劳动力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坚持定期调查和日常摸查相结合,每半年由各乡镇和村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农村劳动力状况进行一次调查,准确掌握每名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就业需求和就业状况,并及时将转移就业数据录入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二十九)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八项免费”服务:即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免费提供市场用工信息查询、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免费送达到务工地、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三十)多形式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各县区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全天向农民工开放。建立常态专项服务机制,组织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充分利用“春风行动”、“劳务输出服务周”等形式,举办“外地用人单位专场招聘会”、“农民工专场洽谈会”等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及时企业用工信息的同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村劳动力就业意向,及时将用工信息推荐给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每年适时集中组织大规模“进村入户送岗位”活动。
(三十一)建立城乡就业失业登记一体化管理制度。将进入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行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应按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实行实名制录用备案和信息化电子档案管理,以准确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办理暂住登记、婚姻计生状况等。
(三十二)强化职业指导和帮扶措施。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职业指导专兼职人员深入农村,对劳动力开展多形式的职业指导活动,帮助农村劳动力转变观念。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与全市2288个行政村结对帮扶,协助组织劳务输出,开展维权服务,提供工作指导等。
五、做好权益保障工作,稳定农民工就业
(三十三)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认真执行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继续推进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农村新型养老保险间的互联互通。分类引导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证高危行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逐步扩大到商贸、餐饮、住宿、家庭服务等行业。加大农民工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十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清理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性歧视和限制,各级各部门不得对农村劳动力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设置针对农村劳动力的收费项目。健全完善农村劳动力权益维护监督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以维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及时查处企业侵权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储备金和群体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十五)妥善解决农民工关注的相关问题。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逐步推动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88号),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城市区和小城镇落户,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采取针对措施,研究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探索建立农民工公共租赁等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三十六)落实农民工政治文化生活。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开展城乡基层党组织接纳优秀农民工入党工作。发挥各级工会和行业工会作用,发展农民工会员,按照属地原则,将外出人员纳入行业工会管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组织文化活动进工地、进企业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十七)强化对农村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特别是劳务经济工作,纳入就业总体规划。市政府就业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各县区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订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化标准。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订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各类职业培训教育资源,分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完成培训任务,加强培训后就业相关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建立健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
3.教育部门:组织所属职业技术学校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将农民工随转子女纳入当地9年义务教育范围。
4.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需要,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局等: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管理,鼓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额度不受贷款规模限制,呆坏账不列入考核指标。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承办,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按协议发放。
6.工商、税务、农业、科技、工信、国土、水务、电力等部门:引导支持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为农村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开办企业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认真落实创业各项扶持政策。
7.人口计生部门:积极参与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加强农民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知识、生育生殖健康知识培训,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药具等。
8.工会、共青团组织:积极与输入地对口单位加强协调与配合,在输出人员较多的地方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协助党组织做好农村劳动力思想教育工作,做好权益维护工作。
9.监察部门: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十八)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每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进行考评并通报。各县区也要制订相应考核制度,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三十九)建立表彰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目标完成好的县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52111”争先创优活动候选单位向省政府推荐。全市每年评选3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县区、30个先进乡镇、30名劳务经纪人,200个优秀村级信息员,200名外出务工先进典型。
(四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先进单位、优秀务工人员、创业典型的优秀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