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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城乡一体化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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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城乡一体化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率先建成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更好地服务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自觉服务大局,服从大局,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结合起来,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及各行社自身特点和资金状况,制定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计划。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大信贷投入,加快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实现自身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我州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信用社改革初见成效,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兑付成功,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显薄弱,金融网点服务还不完善,金融产品偏少,竞争还不充分等问题仍然突出,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深入进行。因此全州各金融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建立适应农村牧区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的重要性;要抓住州被列为全省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机遇,积极转变经营理念,不断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借助城乡一体化建设、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全面发展的有利时机,发展壮大金融业,将州打造为金融城乡一体化的先行地和金融生态建设示范区。

二、完善体系,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一)创新信贷管理体制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信用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风险保证金和“信贷+保险”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户资信评价体系,加强信贷管理的信用基础建设。农发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可通过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对确实符合信贷条件的异地授信客户,委托当地金融机构作为行放贷,由行进行贷后管理,实现双方共赢。

(二)加大金融产品创新推广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开展不动产收费权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并积极探索林权质押贷款、土地和牧场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农牧民住房和依法取得的农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牧(经营)户联保贷款。开办融资租赁、保险、理财、财务顾问和账户托管等业务,大力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为授信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金融服务。

(三)积极改进各类农村金融服务。鼓励涉农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营销力度,扩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并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通过推行手机银行、联网互保、农民工银行卡、信用村镇建设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手段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逐步普及农村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交易,发展基于现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业可持续模式。对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出现的新城镇、新园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新的金融服务网点,财政、税务部门应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免优惠、财政拨补等方式,对农村金融机构在农牧区的网络、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终端等进行补贴,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支付服务的积极性,以支持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发展,改善农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提高金融支持城乡一体化的作用。

(四)不断完善农牧业保险服务。大力发展农牧业政策性保险,降低参保门槛,科学设计赔付条件和金额,简化和规范理赔程序。根据农牧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和当地特色,逐渐增加农牧业保险品种,扩大对农牧业发展的支持;充分发挥保险示范区的作用,大力推进州政府已批转的“信贷+保险”支农模式,逐步完善农牧民住房保险,加强农牧户理赔道德风险的防范,规范保险工作流程。扩大借款人意外人身伤害险,放大信贷与保险的联动效应,分散支农信贷风险;探索扩大农牧业保险范围,逐步建立完善高原种养殖保险,扩大保险范围,分散农牧区生产风险,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保险基础。

三、提高效率,努力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一)加强支付系统建设。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办理支付业务,拓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有效提升地区小额支付系统使用率。采取灵活多样的接入方式,尽快实现全州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等办理支付业务。实现农村信用社网点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的清算网络连接,为城乡经济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清算途径。

(二)大力推广银行卡。要充分发挥州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牧区支付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在县城及周边交通便利地区着力推广使用农业银行“金穗惠农卡”;在县以下的乡镇和村,以推广使用农村信用社“紫丁香卡”和“邮政储蓄绿卡”为主,不断扩大紫丁香卡和绿卡在乡镇网点的发卡范围;面向农牧区养殖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等积极推行支农、惠农信用卡,切实满足农民小额资金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同时,结合“家电下乡”、“汽摩下乡”、“财政直补”等政策的落实,推动银行卡的使用。

(三)加快电子支付创新和普及应用工作。州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经济条件成熟、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农牧区,积极研究推动手机支付、电话支付和网上支付等支付业务创新,充分利用农牧区现有网络通信设施,开发面向农村牧区,符合农牧区群众需要的电子支付产品。

(四)逐步发展票据业务。鼓励在农牧区的批发市场、农资交易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场所使用银行本票。人民银行要指导农村信用社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个人支票业务,为经营状况好的农牧区银行机构承兑或贴现的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

(五)有效推进银行卡的联网通用。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中国银联省分公司合理规划,逐步向农牧区银行机构延伸服务,按照“城乡有别、适当调低、改善结构”的原则,调整农牧区ATM、POS机布放,逐步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牧区POS、ATM的设备投入,不断改善农牧区的用卡环境。

(六)加强人民币管理。按照“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人民币调拨、投放和残损人民币回收工作,确保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人民币供应。提高金融机构临柜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回收工作,促使农村牧区小面额人民币残破程度严重的问题得以改观。不断优化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提高人民币整洁度。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由政府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相互联动、齐抓共管的联合反假货币工作格局,进一步巩固反假货币的长效机制。创新反假货币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

(七)建立国库资金直拨绿色通道。一是建立以州中心支库为中心的资金直拨绿色通道,确保政府各项应急资金、救灾资金和专项建设、支农资金等在第一时间直达指定国库,并在最短时间内,及时划拨到指定账户,为国家财政资金的及时调拨提供高效的服务手段;二是要通过完善内控制度和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照序时滚动的资金汇划报解模式,准确、及时办理各级预算收入和养老保险金收入的收纳、报解、入库工作,有效防止资金层层拨付所导致的延压、挪用、侵占,甚至贪污等问题,确保各级财政资金安全;三是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地区经济发展;四是加快国库信息化建设,力争在、、县三个地区率先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

(八)开展送国债下乡活动。选择、两地进行试点,大力宣传普及国债投资常识,努力解决我州农村牧区购买国债难的问题,为农牧民投资者搭建金融服务与理财投资的桥梁。

四、加大投入,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提供信贷资金

(一)实施倾斜的信贷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需要适时调整信贷投放的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意见,积极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等多方面对城乡一体化建设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投向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优势项目,大力支持“百企联百村”和乡村产业的发展。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加大市场融资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审慎监管要求、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小企业以及“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围绕“西部枸杞、东部马铃薯、城郊果蔬、基地养殖”的产业布局,大力支持无公害果蔬、柴达木高原优质油菜、马铃薯制繁种和现代种养殖业,特别是高原特色种养殖业的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为城乡一体化打下基础。

(二)加大对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以及支柱产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城乡一体化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程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加大中长期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切实保障城乡一体化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供应,力求以大项目推动大发展,以高投入拉动高增长。要积极通过银团贷款,合理分散信贷风险,为符合条件的大型中央、省市投资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城乡一体化产业规划的要求和项目需求特点,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必要的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配套资金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要认真落实、探索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部门,建立小企业专职贷款营销队伍,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积极扶持和培育一批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信誉、有效益的中小企业,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高危产业中小企业信贷准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农村牧区就业主力军的作用。

(四)重点扶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农牧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涉农金融机构要定期开展对州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农牧业龙头企业融资需求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营销项目储备库,培养稳定优质的客户群体。合理降低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贷款门槛,扩大国有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信贷权限,提高办贷效率。要对资信好的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农牧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资金,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金融机构要给予充足的信贷资金支持,尽可能地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五、优化结构,大力支持“三个集中”

(一)全力推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提高城市工业化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柴达木循环经济建设、各工业园区建设,对各园区建设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贷款,支持一批有特色、有一定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工业园区和创业园区的发展,大力支持产业链延伸,以园区经济推动城市新型工业化转型,以园区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园区城镇建设,吸收更多的农牧民工作和生活,以加快城镇化建设。同时,要坚持“绿色信贷”标准,积极推动节能减排。按照“绿色信贷”的要求,加强对信贷项目的环保审核,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项目实行一票否决,禁止向不符合环保标准的项目发放贷款。

(二)支持“农民向城镇集中”,提高城镇化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市镇项目建设、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对接和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办创业贷款、鼓励农牧民到城镇创业、就业,优化城镇居住环境,提高城镇就业岗位供给数量,实现农牧民向城镇集中。同时把信贷政策与城乡一体化规划结合起来,以重点小城镇建设规划为平台,加大对城镇住房、污水、垃圾处理以及“六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电视、通宽带网)和供气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为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尽可能提供充足的资金。

(三)支持“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探索和研究发放土地、草场、林场流转贷款条件、方式和流程,逐步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时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信贷+保险”等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并加大对农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的信贷投入,对农田水利、灌区节水改造、农牧区“小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增强农牧区经济发展后劲。

六、优化环境,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大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9〕192号)要求,在州政府主导下,由人行推动,涉农金融机构主办、政府职能部门配合,乡(镇)、村委、农户等多方参与、上下联动,用3-4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州30个建制乡(镇),创建6个信用镇;293个行政村,创建103个信用村,使全州50%的贷款农户培育为信用户;力争创建1个信用县。全州实现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到2013年,使全州农户信用意识得到明显提高,社会信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社会信用活动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和规范,为全州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环境支撑。

(二)积极扶持涉农担保机构发展。支持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成立农业专业担保机构,为农村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强化政府参股担保公司的涉农服务功能,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以县域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多渠道筹措担保基金,为涉农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强与各类担保机构的合作,降低贷款风险,扩大贷款领域,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战略合作关系。

(三)完善金融支农的各项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推动信贷支农,确保“三农”新增贷款高于去年水平。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已建立的支农信贷担保基金,扎实推进我州涉农信用贷款的风险补偿。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要积极做好支农信贷政策的宣传、指导、协调和落实工作,通过完善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制度、运用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指导农村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强“三农”贷款内在动力,并出台考核办法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