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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区域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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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区域金融服务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批复的《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加大对循环经济试验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政策和地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地区农牧区的金融改革开放步伐,引导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力争用两年(-年)时间,解决地区现有13个金融机构镇的金融服务问题,确保此类地区农牧民群众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做好金融机构镇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导向、节约成本、审慎经营、严控风险、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金融机构镇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自觉服务“三农”意识,多渠道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满足金融机构镇农民群众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三是坚持风险防范。注重健全内控制度,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严密防范金融风险。四是坚持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激励机制,增强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内在动力。

二、工作职责

为解决金融机构镇人民群众金融服务问题,改善农牧区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政府部门

1、各地区要根据指导意见引导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协调公安部门对提供流动服务或设立临时网点的金融机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2、各地区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在偏远贫困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给予支持,通过减免营业用地及用房费用、对网点进行适当补贴等方式减轻银行业机构设点成本压力。

3、各地区要积极协调国土、消防、电信、通讯等相关部门对加快推进金融机构镇网点建设的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惠和支持。

(二)监管部门

1、银监分局对于在金融机构镇申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新设机构网点的,予以优先审核。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做到快审快批,限时办结。

2、银监分局对在金融机构镇设立的机构网点或采取流动服务方式的应加强合规性监管和监督检查。设立简易网点的机构,须经银监分局审批、获得金融许可证后才能营业,并根据营业时间,对外予以公告。采取定时定点或流动服务方式的机构,须在银监分局备案,并由银监分局出具公告,在服务地点张贴公告并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工作证件。银监分局要严肃查处在空白网点乡镇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风险控制不到位、超业务范围经营、服务不规范等行为,并对其信贷投向加强跟踪监测。

3、银监分局要积极指导和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建立法人内控、行业自律、外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确保金融机构镇新设网点或延伸服务稳健、持续运行。

4、对撤并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实行计划管理和指标控制,乡镇机构网点原则上不予撤并。对于确需撤并的,法人机构应提前做出下一年度的乡镇机构撤并计划,于每年十一月末前,报送银监分局审核。另外在、市区内欲增设网点的涉农金融机构,原则上须首先解决一个空白网点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

5、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要求进行全方位改造,通过加快经营机制转换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6、建立空白网点乡镇金融服务情况评价考核体系。银监分局将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空白网点乡镇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业务准入、综合评价、行政许可及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要对解决空白网点乡镇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在支付结算、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四)涉农金融机构

1、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设立简易网点、定时定点上门服务(以下简称“流动服务”)、布设ATM机或POS机等金融机具及推行农户联络员制度等方式解决空白网点的金融服务问题,流动服务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2、涉农金融机构要始终坚持风险防范意识,在推进金融机构镇金融服务工作的同时,要从完善制度、规范操作、防范风险、落实责任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有针对性的采取多种措施,严格风险管控,防范案件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市:蓄集乡空白金融服务由市联社蓄集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州分行共同解决,市联社蓄集信用社为第一责任单位,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农业银行州分行为第二责任单位,通过流动服务方式解决。

(二)县:漠河通过行政区划变更已隶属于茶卡乡,由县联社茶卡信用社全面提供金融服务;铜普镇金融服务由县联社察汗诺信用社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年县联社察汗诺信用社迁入铜普镇后,仍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三)市:镇空白金融服务由市联社和农业银行分行共同解决,市联社为第一责任单位,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农业银行分行为第二责任单位,通过流动服务方式解决。

(四)县:乡空白金融服务由县联社察苏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县支行共同解决,县联社察苏信用社为第一责任单位,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农业银行县支行为第二责任单位,通过流动服务方式解决。沟里乡空白金融服务由县联社香日得信用社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香加乡空白金融服务由县联社香日德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共同解决,县联社香日德信用社为第一责任单位,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为第二责任单位,通过流动服务方式解决。

(五)县:6个空白网点金融服务由县联社解决,县联社江河信用社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舟群乡金融服务;龙门信用社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木里镇、阳康乡金融服务;联社营业部通过农户联络员制度和流动服务方式解决织合玛乡、生格乡、苏里乡金融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金融机构镇金融服务工作是关系“三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促进全州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加强对推进此项工作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的认识,尽快组织成立工作小组,将其列入本年度工作计划,确保该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地进行。

(二)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涉农金融机构要在稳定现有机构服务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银行间的业务合作,大力发展贫困农牧区的简易金融服务,确保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各项工作,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