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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的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字[]1166号)相关规定,结合财政专户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而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清理规范、强化管理等措施,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中仍然存在专户过多、过乱,随意设置财政专户,会计基础薄弱、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设置会计岗位,没有严格的内控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给财政资金的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甚至出现了贪污、挪用案件的发生。不仅直接影响到财政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对财政部门乃至政府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始终把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财政管理重中之重,要牢固树立财政资金安全压倒一切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克服重分配轻管理的思维惯性,时刻绷紧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这根弦,切实把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财政干部和财政资金的两个安全。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和开设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专户,并按照“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的要求管理财政专户。自清理整顿后,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批。
(一)财政专户的开设。各级财政部门对需开设财政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必须具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的文件依据,没有以上四类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准开设财政专户。
(二)财政专户开设、变更、撤销审批程序。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对需要开设财政专户的(不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下同),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审批。州(地、市)财政部门新开设财政专户需报省财政厅审批。县(市、区、行委)级财政部门新开设财政专户需向州(地、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上报的开设财政专户申请需附文件依据等相关资料。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履行规定程序而未得到批准的,一律不得开设新的财政专户,擅自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财政部门对于变更、撤销财政专户的,要逐级上报进行备案。每年1月底前,各州、地、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财政专户管理年度报告。
三、财政专户实行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目前还没有设置财政国库部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设置国库科(股),特别是州(地、市)财政部门,还没有设置国库部门的,要在年底前全部设置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实现财政专户的归口管理。县(市、区、行委)财政部门已设置国库部门的,要充实人员,在年底前实现财政专户的归口管理。没有设置国库部门的,要尽快采取措施,争取早日健全机构,并先对财政专户统一归口预算科(股)进行管理,严禁分散在其他业务科(股)管理,确保财政专户的规范化管理。
四、按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内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统一移交国库部门管理后,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并按以下职责分工做好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处(科、股)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各预算管理处(科、股)作为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中预算的调整、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以及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负责向上级财政和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财务的监管和有关决算的审核和批复;负责与国库部门专项资金会计报表的审核与对账。
(二)财政专户管理(科、股)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科、股)作为财政资金的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对财政专户的开设进行审核、报批和统一开设财政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负责按照《会计法》等相关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管理财政专户,做好会计基础规范工作;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收缴、拨付和会计核算;负责与各预算管理处(科、股)、开户银行、预算单位的定期账务核对;负责向上级财政和相关部门上报会计报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程序收缴和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国库处(科、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缴和拨付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收缴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相关规定,由非税收入管理处(科、股),及时督促部门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调控”的办法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国库管理部门按照系统数据和银行进账及对账单进行账务登记;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预算管理处(科、股)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由各预算管理处(科、股)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后,报经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后,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文件中要明确用款单位名称、资金性质和用途、支出功能和经济科目名称等。预算指标文件必须为财政部门正式文件,用款单位名称应为全称。对于需分期拨付用款单位的资金,由预算管理处(科、股)在指标文件中注明分月或时限拨款金额。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拨款,由预算管理处(科、股)书面请示财政部门领导批示同意后,通知国库部门进行拨款,事后预算管理处(科、股)要补办下发正式文件。
(二)国库处(科、股)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国库处(科、股)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以及单位填制的《财政专户资金用款申请书》进行审核,在审核环节中,要对照指标文件,对用款单位名称、账户进行认真核对,并要经审核人员和国库处(科、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开具资金拨款凭证。
六、定期核对相关账务
各级财政部门国库处(科、股)要对财政专户资金与各预算管理处(科、股)、开户银行、预算单位进行定期账务核对。每月按处(科、股)、资金类别向预算管理处(科、股)提供财政专户资金“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预算管理处(科、股)核对后及时向国库处(科、股)反馈对账信息;每月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行对账,按开户银行、账户类别分别编制对账情况表,向国库处(科、股)负责人报告;每年与预算单位分上半年和年终进行财政专项资金指标两次对账,其中上半年要在7月份、年终在12月份对账完毕,并将对账情况提供预算管理处(科、股)和国库处(科、股)负责人。
七、科学设置财政专户管理岗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和财政专户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政专户会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设置财政专户会计岗位应遵循精简、高效、制衡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做到资金拨付和记账人员按岗分设,建立符合内部牵制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各岗位人员应认真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确保财政专户会计管理规范和高效运行。财政专户会计基本工作岗位应包括:会计主管、会计核算、资金支付、资金审核管理等。
(一)会计主管岗位(可由财政国库机构负责人兼任)。负责组织和领导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专户会计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对财政资金往来款项的清理;组织编制本级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组织检查本级和下级财政专户会计工作;组织实施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学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协调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税务部门及各银行之间的业务关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财政专户资金各项收支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负责与财政内部相关处(科、股)和预算单位、银行及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核对;负责“预算收入缴款书”和“财政专户资金用款计划”的管理;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作为会计核算依据的文件资料、有关电子数据等),定期将归档的会计资料移交本部门档案室。
(三)财政专户支付岗位,负责对财政专户用款单位的计划及用款申请书等进行审核,确保各项拨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文件和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配合财政专户会计做好对账工作。
(四)资金审核岗位。负责依据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对用款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和拨款凭证等内容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按进度及时批复用款计划;依据当年预算指标和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及时与预算单位核对财政资金的下达及拨付情况;负责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的登记、保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国库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和国库业务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岗位设置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资金支付岗位人员不得兼管资金审核、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和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兼管财政专户会计具体业务操作。财政专户会计岗位人员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应有计划地定期轮岗(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职)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八、规范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在选择银行选择上,要实行财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招投标方式。
九、严格管理印鉴和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印鉴和票据内控制度。拨款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支付专用印章不得随意更换,因部门人员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遇印鉴保管人员出差、休假或请假时,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保管,任何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财政资金缴拨款凭证实行专人管理,按程序领用,建立领用凭证明细册,详细记录领用人、领用数量、凭证编号、交销和作废情况,按月进行核对,不得随意存放,不得缺失,做到账实相符。同时,财政部门要对每位保管印章、票据的人员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确保印章和票据的规范管理。
十、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管理作用,建立以总账为核心,包含指标、计划、资金收付、账务等的全流程控制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充分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提高资金运行安全性和透明度。
十一、强化内部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重点对财政专户管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会计核算等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并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认真抓好落实。每年要组织人员对财政专户会计岗位和资金拨付岗位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基础资料和资金缴拨款凭证的管理等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财政资金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规范管理和财政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