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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全市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和《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5)》、《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指导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科技投入水平
(一)确保财政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经费投入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确保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法定增长。各级收入增长幅度,市、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应当高于2%,当年财政超收可用资金要按同比例安排用于科技投入。对个别财政经常性收入贫困的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不得低于10万元。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该项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财政、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对财政性科技资金的考核和监督机制,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引导全社会投入普遍增长。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市生产总值的比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企业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设立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要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拥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要高于3%,高新技术企业要高于5%。到“十二五”末我市全社会R&D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达到1.8%;装备制造、医药和建材工业R&D经费投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2.1%以上,新能源、汽车制造、纺织服装工业R&D经费投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6%以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三)支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对已通过国家认定的85家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档案,实施重点服务和跟踪问效,继续引导、鼓励更多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五年内争取新增15家,总数达到100家。同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加大争取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力度,落实市级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资金匹配。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强化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支持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四)加快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原则,突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创新性。在现有18家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继续依托主导和优势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鼓励其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机构,新建和完善一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达到30家,产业研究院3家,院士工作站15家,博士后工作站15家。尤其要加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力度,围绕县域经济及支柱产业特色,筛选一批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大的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集中资金重点扶持,五年内将建成验收合格、运营规范的市级中心120家,以提升我市主导产业技术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五)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重点支持发明专利申请、国外专利申请,力争实现年度申请专利1500项以上,授权专利1000项以上,专利申请增长率15%以上。鼓励企业实施、购买、引进国内外发明专利。对重大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通过科技立项给予支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作用。
三、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六)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及时出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落实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其它经批准的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突出贡献奖者由市长颁发奖励证书和10万元奖金,并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对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照1万元、5千元、3千元标准颁发奖金和证书。奖励资金及评审工作经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按人数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划拨,列入市财政预算。
(七)落实各项税收激励政策。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用品,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普遍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
(八)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加快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开展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强化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重点支持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和农业科研机构的发展。大力培育壮大农村主导产业,促进农村经济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九)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示范区的建设服务水平。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在我市建立产业化基地、创办各类孵化器,使创新主体和相关要素在区(园)内高度集聚、交互作用,成为城市重要的创新源。鼓励和支持区域特色产业园区的发展,发挥园区在改造和提升区域特色产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十)加强与京津地区科技合作。进一步完善京、津、保科技合作机制,打造向京津借脑借力的服务平台,发挥与京津在地域、文化、人脉上的优势,引导企业开展与京津院(校)的科技对接与合作,探索建立联合培训基地、实验室与科研体系,实现信息互通、实验室共用、研究经费共担、研究成果共享,带动提升我市的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平。
(十一)扩大“十城万盏”试点城市的影响。我市是科技部命名的“国家太阳能综合应用科技示范城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试点城市”。“十二五”期间,我市要进一步扩大示范成果,继续组织实施半导体照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围绕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继续加大LED示范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力度,推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向产业的中游和上游渗透,促进下游应用市场的拓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完善公共区域的设施建设,实施LED新型灯具入户入社区工程,设立专项资金建立LED应用示范社区,使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千家万户。力争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提升整个产业链的聚集以及产业整体竞争力,使我市成为产业链完备、聚集程度高的半导体照明产业聚集区。
五、培养壮大科技人才队伍。
(十二)积极吸纳各类科技创新人才。落实《关于市重点人才工程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1号)文件精神,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向海内外招聘具有跨学科知识、跨行业经验和广阔视野的创新型人才。鼓励引导科研机构、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高层次人才创业平台。五年内力争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10人,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达到15个,“院士工作站”增至15家。
(十三)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以科技项目为载体,以培养重要领域和行业的领军人物、企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为目标,着力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人才,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支持其承担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等优秀人才评选,让一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六、加大组织领导和管理力度。
(十四)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全面理解和落实国家、省、市为推动科技进步所制定的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全社会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十五)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工作评价机制。建立对科技进步与创新责任科学评价制度,把科技投入、自主创新建设、高新技术发展、知识产权创造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切实加大对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的考核力度,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对各级政府和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科技创新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切实加强对县域科技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的组织机构,改善县域科技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健全机构、增加投入、稳定队伍、提高服务为重点,加强县级科技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激发县级科技工作的活力,充分发挥在科技创新、科技推广和科学普及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