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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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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指导意见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步伐

(一)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管理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全力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使之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

(二)坚决执行停止征收“两费”规定。认真落实《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工作重心放在提高服务水平和创新监管方式上,坚决制止乱收费和变相收费,使工商部门从“收费型”向“监管型”、“服务型”转变,更好地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三)大力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为主线,并贯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始终,大胆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努力优化投资环境,在用足用活政策上下功夫,在法律法规“盲区”上求突破,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增强发展理念,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

(四)增强责任意识抓发展。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树立“工商为本,发展为要,服务为先”理念,服务经济发展,当好经济卫士,力争个体工商户每年比上年底新增15%,私营企业每年比上年底新增20%,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底每个县(区)至少发展20户,以后每年比上年底新增20%。

(五)取缔无照经营抓发展。对无照经营行为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无照经营者,帮助、引导其办理营业执照,纳入个体规范化管理的范畴,支持其合法经营;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又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六)借助招商引资抓发展。对大项目、大企业落户实行特事特办。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服务,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企业登记注册法律文书起草,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直到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受益。

(七)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抓发展。市、县工商部门要帮助辖区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育、发展商标品牌的规划;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商标注册信息,指导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的基础上,逐级争创市级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增强品牌带动效应,以品牌助推企业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三、放宽准入条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做大做强

(八)推行“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金)限制,落实公平待遇,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九)鼓励个体户向私营企业转制。对个体工商户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要鼓励帮助其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扩大再生产。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主要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名称可延续使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而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申请人只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文件,即准于登记。

(十一)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对一般性服务业类的企业降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降到3万元。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

(十二)放宽企业集团登记的条件,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申请集团登记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三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

(十三)引导以租赁柜台方式经营和折扣经营的商场登记为有限公司,抓大放小,支持私营企业上档次,上规模,在效益上求发展。

(十四)支持规模型私营企业发展。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在市、县(区)之间自主选择注册登记机关和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简化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对企业提交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工商部门只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国有企业改制按新设立企业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注册文件,按变更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只收取变更登记费,不再按新设立企业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六)积极帮助企业突破融资困难瓶颈。允许股东、出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对外投资额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支持企业对有贡献人员实行股权奖励,允许以科技创新成果作价入股创建企业或入股收益,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东、股权转让注册登记。

(十七)坚决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凡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市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渠道。

(十八)认真落实国家及省上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流通、繁荣市场、重建家园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地震灾区的个体户3年内免收登记费和验照费。

四、创新登记方式,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十九)实行登记注册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市场主体登记时公开向社会承诺,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手续齐全,名称预核一般做到当场核发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体工商户、企业设立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十)认真落实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登记注册大厅,完善相应的登记注册指南、公示栏、绿色通道标识和便民措施,实行受理员受理、核准员核准发照,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登记注册程序。方便群众,方便市场主体。

(二十一)不断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改革。按照“城区实行集中登记、边远农村实行分层登记”的方法,实行城区个体户及涉及高危行业的个体户到县局(分局)登记大厅集中办理登记,农村个体户实行辖区工商所登记,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培育和扶持非公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十二)推行流动办照制度。对边远农村的经营者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照,破解边远农村办照难的问题。

(二十三)开展工商干部挂钩帮扶活动。各级工商干部要主动走出办公室,走进企业,走进个体工商户之中,积极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上门服务,面对面听取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分析,谋划发展思路,帮助经营者解决合并分设、名称保护、企业维权和培育商标等方面的难题,努力增强经营者发展后劲,当好非公经济的“助理员”和“指导员”。市局领导确定1户企业、5户个体户为联系点,县(区)局领导确定2户企业、10户个体户为联系点,其它干部确定3户企业、15户个体户为联系点,各级工商干部每年至少要为联系点的经营者各解决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

(二十四)建立信息采集和反馈制度。在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登记职能的同时,要利用拥有登记注册资源的优势,当好非公有制经济的“信息员”和“服务员”。尽可能地为经营者投资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实实在在地帮助经营者找准投资方向,为企业、个体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发展变化情况,注意经常分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变化,搞好信息采集和反馈,及时给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五、推行农民企业法人化,加快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十五)积极支持农民开展传授生产、养殖、经营技术和信息,从事农村科技开发、咨询、培训、推广服务、经营策划等经营服务。

(二十六)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兴办各类企业。对具备一定基础和社会发展潜力的“专业村”、专业乡镇,帮助组建以品牌为纽带,以产品为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制和公司制企业,促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

(二十七)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验资、不限出资数额、不收取费用。允许开展市场营销、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等经营行为。

(二十八)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经纪人,或季节性、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发证、免费办照,发挥专业经纪人在农产品流通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九)鼓励农民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于在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都予以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让他们合法经营。

(三十)扶持发展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引导一批食品配送企业向农村延伸连锁经营网点,发展经营规模,打造现代流通网络。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物流体系,规范配送行为,维护农村食品安全,促进现代流通网络规范、高效、健康运作。

(三十一)鼓励农资连锁经营。认真做好农资流通领域的规范和发展,鼓励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设立农资经营单位,使现有的松散型经营方式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连锁化转变,打造现代新型农资经营模式,规范农资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利益。

六、加强行政指导,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十二)实行行政提醒、行政劝导、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在行政许可领域,采用信息公开、条件公示、到期提醒、退出指导等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监管执法领域,采取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等措施,对企业发生的违法苗头予以纠正。在所管辖区域的大中型企业中,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通过指定专人负责、事前介入、上门服务、全程跟踪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十三)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三步式”执法。对企业和经营者因不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先行教育规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问题发生。

(三十四)简化年检手续。对提交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实行当场办理。对新设立企业和个体户,首次逾期未办理年检验照,通知限期办理年检验照,对限期内办理年检验照的,不予行政处罚,不列入信息记录。

(三十五)对企业和个体户生产经营中暂时遇有困难、资金短缺等情形难以为继的,经申请可按暂时歇业进行监管,不作注销、吊销处理。对营业期限届满后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经提示能主动补办手续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十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专用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三十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查处案件的重点放在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从事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和传销上,特别是要严厉打击查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案件和危害社会稳定的传销案件,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为合法经营的场主体保驾护航。

(三十八)对执法违法、干扰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经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