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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地和广场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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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地和广场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城景观绿地广场管理,维护和保持景观绿地、广场良好的容貌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优美、整洁、舒适、文明的活动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容貌标准》等规章,结合县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景观绿地和广场是指县城建成区内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基本配套,专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或车辆停放的开放型公共场所。

第三条景观绿地和广场管理主要包括容貌、户外广告、环境卫生、设施安全、草木养护、车辆停放、亮化管控等内容。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是县城景观绿地和广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景观绿地和广场的管理,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责任范围内景观绿地、广场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或所有权人应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在县城景观绿地和广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县城管部门批准,擅自摆摊设点、搭建棚亭、户外广告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二)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乱倒果壳、纸屑、烟头、污水、垃圾等废弃物;

(三)故意损坏、偷盗各类公共设施,“野广告”;

(四)携带溜达各类宠物或放养家禽、晾晒衣物、杂耍卖艺、乞讨算卦;

(五)车辆乱停乱放或堆放各类杂物;

(六)景观区域内水面驻泊船只、竹排,设置鱼栅、鱼网,从事捕捞垂钓,以及游泳等活动;

(七)聚众餐饮,打架斗殴,追逐打闹,焚烧杂物、冥币,随地躺卧露宿;

(八)其他有损公众形象或违背公共道德和有关管理规定的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局、公安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由于公民不文明行为,造成景观绿地和广场设施损坏的,要按价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