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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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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

各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市服务业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县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力加快集聚发展

1.加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推进城北里下河物流集聚区、城东现代物流园区、城南汽车商贸物流园区、上冈物流园区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考评优秀的省、市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2.扶持集聚区企业发展。对新落户服务业集聚区投资超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

二、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3.发展现代物流。对引进知名、规模物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用地,一事一议;各项行政收费按工业亿元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首次被评为(含新引进)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重点物流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4.发展专业市场。对为特色产业配套、投资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项目优先、优惠供地;免收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项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投资者。对专业市场税收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场主办者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5.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围绕特色产业建设研发中心、研究所、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6.发展连锁经营。对当年新建并通过省市验收合格的三星级“为农服务社”,每个奖励4000元。对在集镇设立连锁超市,数量达3个以上,每个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扶持地产品进城市、入超市,对经注册的地产品进入3家以上中国零售业前30强企业销售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万村千乡”工程龙头企业,新发展1家直营店奖励4000元。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商业示范社区,分别给予5万元、3万、1万元的奖励。

7.引进知名商贸企业。对落户我县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执行重大项目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奖励政策。

8.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从事家政、养老、托幼服务及物业管理等服务业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四、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

9.发展金融业。支持组建地方性金融机构,对外来银行首次来本县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其到位注册资本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发展旅游业。对被评定为国家4A、3A级景区(点)的,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为省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被评定为五星、四星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或中国酒店业10强著名酒店集团管理酒店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发展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建立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且正常运行的,给予不超过20万的奖励。

12.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分别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适当奖励。

五、培大育强企业

13.实行税收贡献奖励。对服务业企业年入库税收首次超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入库税收已超100万元、增幅达50%以上企业,每增加50万元奖励1万元。对国有垂直服务业企业按以上奖项的50%奖励。以上奖项重复的,按最高额奖项计算。根据项目投资额、纳税贡献、行业类别情况,经动态考核选择10个服务业企业享受工业绿卡企业相关待遇。

14.支持创塑品牌。鼓励服务业企业创建和提升品牌,对获国家级、省级品牌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强化服务业招商引资

15.鼓励引进重大项目。根据苏发〔2005〕17号文件精神,全面执行现代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殊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供地、规费、税收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16.加强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对招商引资实绩突出的镇区、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1‰—3‰,奖励引进单位、企业和有功人员。

七、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17.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省支持的服务业地方资金配套,扶持我县服务业集聚区、专业市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发展及全县服务业招商引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考核奖励等。

八、附则

18.对建筑房地产、再生资源企业的激励政策另行制定。

19.对引进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继续实行“一企一策”的奖励办法。

20.涉及相同项目重复奖励和获得省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最高奖励兑现。

21.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建政发〔〕93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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