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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招投标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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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招投标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建成全县统一完备的招投标工作平台;优选投标主体,全面提升公有资金使用效益;构建科学监管模式,形成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运行机制,努力营造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范围和标准

1.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具体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上项目符合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低于以下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按程序申请邀请招标,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统一监管: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及装饰装潢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建政办发8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县属国有、集体产权(股权)及各类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

4.政府掌握的可开发或经营的自然资源、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及户外广告、城市道路营运、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

5.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设备、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其他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

二、招投标程序

1.审查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招标人)申请工程项目招投标,须办理工程招标相关前期手续。在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核准后,招标人方可开始工程项目招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按国家或省规定需履行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已办理完毕;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发包方案已经招管办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图纸审查批准书);

⑥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机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种手续不完善、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不具备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

2.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必须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⑥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质要求。投标报名时,报名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资格审查时,投标人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所有证照上的单位名称都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查投标人资格由招标人邀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4.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须经招管办审定后方可发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技术要求高的特殊项目,工程施工采用综合因素评审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综合评标的一律采用网上远程评标。

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优选施工队伍的要求,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市优最高计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计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计1.5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对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市级最高计0.1分,省级最高计0.3分,国家级最高计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分。

5.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机构)主持,开标地点在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监察、财政、招管办进行全过程监督。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评标专家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建造师陈述及答辩的要求,要求投标建造师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要根据询标情况对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能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作出判定。

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中标公示及合同备案

中标候选人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招管办备案。

三、需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1.禁止围标、串标

(1)设定最高限价。由招标人会同招管办、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商定最高限价,控制幅度按财政评审价合理下浮;对投标单位较少,竞争力度明显不足的招标项目,幅度控制在不少于同类项目同期平均中标下浮率,超出最高限价的一律作废标处理。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及电子数据应抄送审计部门。

(2)严格控制投标人信息。加快网上招投标进程,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原则上通过招标采购网上传,由潜在投标人通过网络下载,推行资格后审,最大限度地使投标信息得到控制,加大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难度。

(3)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招标人可在网上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

(4)落实评委责任。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标书差错雷同、报价竞争不充分等疑似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2.制止挂靠资质

(1)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名义,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严格执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不得退还所押证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及收退时间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并严格执行。招标人的建设资金一律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结算。

(2)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须会同相关部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须对无在建项目、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无出借资质、无围标、串标行为、项目负责人驻场等方面进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0天的基本账户账面余额,以考察其资金实力。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招管办备案。

(3)推行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指纹机考勤制度。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工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实行指纹机考勤,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管理、监理成员,必须到招投标交易中心驻场监察室办理相关人员的身份确认和指纹录入,并在施工现场进行考勤,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奖惩。监察局、招管办定期对项目班子进场情况进行督查。

(4)认真落实招标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招标人须建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招标人发现施工单位挂靠资质的须及时制止,并向招管办和相关部门报告。招标人知情不报或监管不力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严控工程量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对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审计部门安排跟踪审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超过合同价10%,可以独立施工的,必须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投标;不能独立施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财政局负责投资额增加部分的预算评审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并由监察机关调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

4.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作为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招投标市场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参与围标、串标的;

(2)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3)使用虚假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

(5)经资格审查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6)放弃中标项目的;

(7)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中标差额保证金的;

(8)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9)恶意报价或恶意投诉的。

四、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体制机制

成立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县长、发改委主任、监察局局长任副主任,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人社局、国土局为成员单位。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委分管主任任副主任,招管办在现有组织构架的基础上,根据职能需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

2.明确职责分工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全县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及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和重大事项。

招管办负责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具体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制定招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负责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行合同情况督查;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发改委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协调和综合监管;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和工程量变更预算评审;审计局负责工程决算审计。监察、住建、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出租、出借证明等违法行为。招投标管委会成员单位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具体职责:及时转送上级有关文件,配合招管办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交易规定;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初审;协助招管办做好招投标市场、标后合同履约情况监管及招投标管理领域内有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招管办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全县招投标工作提供统一完备的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招管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收集、整理并保存招投标档案资料。

3.加强监督检查

(1)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招管办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组建稽查机构,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按规定变更工程量等违法行为;公开投诉电话,建立网上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涉及工程招投标的信访举报、投诉;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严格标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建立标后监管联动机制,招管办要将中标的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名单、岗位、身份证等信息及时通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将市场监管的情况,尤其是中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反馈招管办。标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

(3)加强工程投资额管理。凡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一律不得立项批复,一律不得组织工程招投标,一律不得拨付项目资金。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一律实行“先评审、后开标”制度。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有权部门批复项目及工程招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审计,审计结束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4.严格责任追究

(1)招标人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以非法方式避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泄露应保密的招投标信息的,违规变更工程量的等,由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违法单位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2)招标机构泄露保密资料、与招标人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招管办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投标人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与“黑名单”制度。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被列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外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处罚认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法定媒体和招标采购网上予以记录、公告,并限制其在招投标市场五年的投标资格。

(4)招管办每年年初要组织监察、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考核,对在以前年度评审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应从专家库中除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生擅离职守、收受非法利益、泄露保密资料等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取消评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局要明确专人进驻招投标交易中心,对政府投资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对利用职务便利或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问题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源头防腐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