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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村镇规划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及下辖行政村。本实施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是全县村镇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县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
(二)指导各镇编制镇域城乡统筹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并组织上述各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村居民自建住房以外的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项目的规划验收。
(四)组织检查全县村镇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全县各镇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村镇规划管理行政诉讼工作。
(五)负责全县村镇建设项目相关规费的征收。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村镇规划工作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切实依法做好本镇域内村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镇域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负责上报审批工作。
(二)负责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的开工放线、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查处辖区内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的违法建设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诉讼工作,查处辖区内其它违法建设行为。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举报、来信来访的查处及维稳息访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批
第六条镇域城乡统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省城乡统筹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0〕527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省重点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查,省住建厅组织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省重点中心镇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建村〔2000〕28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市重点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查,市规划局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要求参照《省重点中心镇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一般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组织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00〕36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组织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苏建村〔2008〕1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镇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镇总体规划强制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上述各类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镇人大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镇、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镇、村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它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承担村镇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村镇规划报送审批前,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镇、村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村镇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村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村镇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村镇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村镇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村镇规划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和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五)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村镇设计。重点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各镇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镇区建设。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的项目必须由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程序
(一)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申请报告,委托书,拟建位置地形图(1:500或1:1000电子文档),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在原有土地上建设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经所在镇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选址申请。
(二)规划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即受理,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勘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三)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勘查、材料审查、会办,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需要公示的,待公示无异议后再到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不同意办理的,由窗口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或省以上批准、核准的项目还需报县规划审批委员会或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委托办理人委托证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报告,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电子文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定同意的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电子文档,经所在镇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单位委托办理人委托证明,县发改委或经信委立项批文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报告,审批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电子文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审定同意的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电子图,经所在镇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三)规划窗口接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即受理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四)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会办,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同意后到窗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办理的,由窗口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单位工程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或委托办理人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属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意见书复印件,已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加盖镇政府公章)及电子文档,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加盖出图章、注册章、消防自审章),已审定的立面效果图彩图及夜景亮化图(加盖镇政府公章)及电子文档,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按已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制作的试放线图及电子文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经所在镇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规划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3.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会办,作出是否许可的意见。重大项目、重要地段地块、G204、S231、S233、S234公路及重点镇主街道两侧工程项目须提请县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规划方案,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到窗口缴纳有关规费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不同意办理的,由窗口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1.村(居)民新建、改建、统建私有住房,必须进镇区或县规划调整后审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服从政府统一安排,申请人持原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审定的建筑图纸和四邻协议向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派出所、建设环保服务中心、镇政府签署同意报批的意见后,由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统一汇总制表将报件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不在经审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村(居)民自住房屋原则上只能修缮,不得报批翻建。
2.规划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3.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现场勘查、材料审查,定期与所在镇政府联合会商、会办。并作出是否许可意见。会办同意后,到窗口缴纳有关规费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各镇规划的编制、修改、报批、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侧重检查各镇对规划执行情况和对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第二十四条强化对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考核,县设立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奖,年终对各镇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考核评比,结合每季度的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分,前三名的镇(区)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后三名的镇(区)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本镇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违法建设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有效制止,如仍强行建设的,可由所有镇区申请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对本辖区内村(居)民自建住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镇人民政府要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县城规划区内的近湖镇、建阳镇严格按建政发145号《关于加强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对分工管理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必须强制制止,同时上报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要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和以罚代法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对村镇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的责任要进行分解,强化措施,健全全方位巡查、强制制止、及时报告的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各镇(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村(居)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中心主任、包干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镇域内举报或发现未成型的违法建设没有立即拆除的,或由于工作不力造成违法建设建成处理难度加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发现一起,中心主任包干责任人待岗学习一个月,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半年内发现两起调离岗位,发现三起依法予以处理。对有关镇(区)分管负责人,发现一起诫勉谈话,发现两起书面检查,发现三起调离分管岗位或降职使用。主要负责人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或者有关镇人民政府举报、控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规定的建设行为,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或有关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九条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奖惩制度,在各镇建设项目征收返还的规费中,拿出50%的资金作为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奖的奖励资金和违法建设的保证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凡年终考核获得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奖的镇和个人,其资金来源在奖励资金中列支。
凡镇域内出现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的,需县里组织强拆的,所产生的强拆费用在该镇保证金中列支,同时视其情况对相关镇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向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举报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查情况属实,有关镇未发现或未处理的予以一千元以内的奖励(只奖第一举报人),其奖励资金在该镇保证金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镇、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镇、村庄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镇、村庄规划的;
(四)超越职权进行规划审批、管理或者变相审批建设的;
(五)搞虚假材料批审或者初审不实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违法建设未及时巡查发现、及时拆除,使违法建设建成,对处理造成难度,形成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对各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严格按《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有关镇在坚决予以拆除的同时,要依据党员干部处分条例,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建设项目,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村镇建设的实际制定,未明确规定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