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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发展方向,合理配置基层法律服务资源
(一)基层法律服务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正确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找准定位。要高度关注当前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加速向城区集中的趋势,解决只重利益、不重服务、盲目发展、疏于管理、不求规范的问题,避免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在城区过度集中。要注重培育和发展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农村执业,鼓励他们以合伙的形式到农村设所发展。要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律需求日益迫切的契机,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大力开拓农村法律服务市场,保持并不断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固有的职能特色,巩固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断把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做大做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要符合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全面覆盖的要求。要合理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城乡、村组(社区),以达到便民、利民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际执业地应与其注册所所在地一致或者相近,为全面推行“四统一”制度创造条件。各县区要结合经济发展和法律需求情况,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选址、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综合衡量,通过合并、拆分、新设等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布局进行调整。原则上,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托中心法庭设立,一个中心法庭辖区内可以设立一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但一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内只允许设立一个所。
二、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管理
(一)严格执行“四统一”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受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统一文书格式的“四统一”制度,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承包等其他形式取代“四统一”制度。要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对外受案,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受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联系的业务或当事人指名的业务也必须到执业所登记。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假以公民身份承办各类法律事务,确需以公民身份的,必须经基层法律服务所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公民身份的,视为私自受案。服务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开票收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取各类服务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明,严禁在合同外再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费,凡不在合同中注明收费金额或在合同之外再收费以及不签定合同收费的,均视为私自收费行为。要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所内法律文书必须由所主任审批登记后由领用人签字才能发出。从年开始,市局将把执行“四统一”制度情况纳入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所内管理,对所内执业人员私自受案、收费的,应给予其相应的所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大检查、监管力度,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执行“四统一”制度或执行不到位或放纵、包庇所内执业人员私自受案、收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结后仍不合格的,应予以停办或在年检中不予通过。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明确专人管理财务,从年开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年检必须向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无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混乱的,暂缓通过年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执行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并将收费标准、本所执业人员相片、执业证号、投诉机关及投诉电话一并公示在本所接待室醒目位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业务收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和执业风险基金,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三)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案卷数量及有关信息应与受案登记簿相符。受案登记簿应注明当事人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以备司法行政机关检查、监督。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承办人应当在办结法律事务后一个月内完成立卷,并移交归档,不得私自保管。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每单位一卷;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做到一案一卷;解答法律询问、写作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的业务材料要做到定期分类装订成册,按年度立卷;其他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分类装订成卷。
(四)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由所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名,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各县区要严格把关,把年富力强、责任心强、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选任为所主任。要明确并落实所主任的责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待遇,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通过选好、管好、用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有效加强所内管理。所主任不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或管理不善的,应及时予以撤换,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申请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执业人员参加政治业务培训情况和业务能力测试成绩将列为年审注册的重要内容,执业人员不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或测试成绩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注册。
(六)加强执业人员异动管理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请执业,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跨县区(市)异动的,除征得迁出所和迁入所同意外,必须经迁出地和迁入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严肃查处非法执业行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一)及时有效处理好各类投诉案件。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处理本所工作人员执业引起投诉的第一责任单位,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接到投诉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查处,做好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谈话记录,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好调解和处理。案件复杂的,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可延长1个月。被投诉人在执业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所内处分,并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需报司法行政部门查处的,应及时报送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查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的各类投诉案件,不主动处理,也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司法行政部门将暂缓通过该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及被投诉人的年度审核注册,直至投诉问题处理完结。
(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市场治理。各县(区)司法局要积极向县(区)委、县(区)政府汇报,争取县(区)委、县(区)政府成立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结合每年的年检注册工作,定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辖区内非法执业、违规执业的行为,特别要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和无证执业、不经注册执业的行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定期到法院和各中心法庭查询案件人的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无证执业、非法执业、违规执业的行为。每年的年检注册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司法局应及时将通过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抄送法院和各中心法庭,并在法院和中心法庭醒目位置张榜公示。
(三)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诚信建设。市局将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档案,并在法制网开设专栏,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被投诉情况、受奖惩情况进行公示,为方便群众选择提供一个网络平台,以此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诚信建设和质量建设。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受案时必须将专栏网址和用途告知当事人,并在本所公示栏醒目位置注明“可登陆法制网()查询本所及执业人员诚信度”的字样。各县区司法局应及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奖惩情况、投诉情况反馈市局基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