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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吸引外商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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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吸引外商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凡外商在境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其地方财政享有部分,第—年奖励给企业、第—年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对新办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除上缴中央、省里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免收咨询评估费。企业验资、审计等有偿服务费均按现有最低标准的收取。实际到位外资达万美元或年缴税收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特批一辆小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免收过路过桥通行费,具体操作由市外经贸部门签署意见,市交通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全市涉外单位实行“一站式”对外办事,“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市外商投资中心”,负责代办各种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外商来兴办工业企业,凡符合鼓励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中心须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其中国家产业导向限制类项目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

第四条在全市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全面推行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税外负担登记采用登记卡形式,由企业持有,市物价、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收费部门对企业的各种收费,必须如实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五条对在投资兴办工业的外商实行“绿卡”制度,由市政府颁发“外商投资卡(绿卡)”,公安部门凭绿卡免费办理暂住证,外商及家属、子女可凭“绿卡”享受优惠待遇,子女上学可在本市的公办学校中择校就读,除交纳正常学杂费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附加费用。对投资额大或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市荣誉市民”称号,享受相应待遇,可特邀出席一年一度的人大、政协会议和重大庆典活动。

第六条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长丰汽车配套招商工业园和萍洲高科技工业园,实行园区管理“十不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不准到园区内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确有必要进行的检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须到园区管委会办理检查许可证,方可实施检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园区内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3)公安干警未经公安分局局长批准,不准对园区企业以及园区企业投资者的居室进行治安检查。

(4)园区企业的车辆没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交警、交通、运管部门不准随意扣证、扣车、罚款。

(5)水电供应部门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准对园区内企业停水停电。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园区内企业和企业投资者进行恶意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查封园区内企业财产、帐户和吊销营业执照。

(8)不准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以从中谋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人员进园区内企业工作。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园区内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甚至干扰和破坏园区内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七条鼓励外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外商租赁国家、集体土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前三年土地租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年后根据外商意愿可改办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按优惠地价标准执行。外商租赁、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现有场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经营期在年以上,从项目投产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行业用地标准提供生产经营用地。工业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按本市基准地价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长丰汽车配套招商工业园和萍洲高科技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每亩控制在3万元以内(包括办妥一切手续),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在万美元或人民币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报市政府个案优惠。

第九条对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由市政府无偿提供生产性用地,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一条凡引进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来投资工业项目的,由市外经贸(招商)部门登记备案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后生效。此前,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区招商引资兴办工业,按本意见执行。各县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招商引资具体实施办法。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