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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意见》(政发[]号)基础上,特就鼓励外商投资第一、三产业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一条外商投资农业商品基地建设(含优势产业带建设),享受发[]号文件规定的税费优惠。外商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工业项目对待,享受政发[]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外商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兴办水电站,凡符合流域开发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按工业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所有权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水资源费自营运之日起免征年,减半征收年。
第三条外商投资经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其所得税属地方财政享有部分,前年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凡规模开发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面积以上的商业性单体建筑(包括宾馆、酒店、写字楼),土地出让金可按的比例分期交纳。首期付足即可办理用地许可证开工建设,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再交,其余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分户土地使用权证时交清。
第五条外商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投资工业以外的项目,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及其它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不包括人防易地统建费),除上缴中央、省里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按最低标准的征收;各种有偿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第六条对外商实际投资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城乡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政府个案研究。
第七条为适应学校后勤社会化,外商经批准投资兴建的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偿服务收费,除上缴中央、省里的外,地方所得部分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八条外商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兴办各类民办学校,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同类地价的收取,项目在一次性付清征地成本和拆迁安置费后,即可开工建设,其余部分可在—年内付清;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有偿服务费用,按投资公办学校后勤服务设施的优惠标准执行。
第九条外商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兴建医院,经体育部门批准兴办体育产业项目,经文化、广电部门批准兴办文化产业项目(不包括经营性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等),均按外商投资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外商投资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的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鼓励外商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在已投资若干个企业且实际到资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可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十二条对园经济开发区、长丰汽车配套招商工业园、萍洲高科技工业园新引进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免收自来水增容费、用电开户费,水价、电价按本地同类企业标准相应优惠。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发证、登记,原则上按政发[]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同工业项目一样,实行“外商投资绿卡”制度和税外负担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本补充意见自年月日起执行。
年元月日以后引进的项目,原则上可适用本补充意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来投资的,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本补充意见由市外经贸(招商)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根据本补充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