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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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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维护稳定方面的独特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是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实施管理与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推进政府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目前,部分行政部门对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认识尚不到位,运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的意识不够强,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定、轻调处,重事后应急处理、轻事前预警防范,习惯于发号施令,不善于用协商说服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致使有些本可以在本机关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转化为复议案件或诉讼案件或引发上访,使矛盾加剧,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行政调解意识,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应当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并尊重当事人对调解方式、方法的选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3、中立原则。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4、依法调解和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除法津、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处理特定矛盾纠纷的必经程序。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适用行政调解的纠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重点要解决好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要重点解决好劳动、医疗、交通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保、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等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

在进行行政调解时应注意的问题:

1、优先调解。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要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无望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

2、充分协商。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和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3、促进和解。各级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彻底化解矛盾。

(四)行政调解的工作程序

1、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属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属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2、受理。调解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日。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对符合行政调解条件的,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3、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4、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5、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时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6、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自觉履行。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行政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

三、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坚定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行政程序中,解决在本级内,避免矛盾扩大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明确牵头科室,负有调解责任的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安、工商、劳动、国土资源、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人事、卫生、教育、建设、环保、计划生育、水务和旅游等部门是行政调解的重点单位。要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做到人员落实、办公场所落实、办公设施落实和办公经费落实,切实加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政府行政调解领导组织,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跨行业跨部门之间的纠纷、群体性纠纷、复杂性纠纷的统一调处工作,真正提高调解效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规章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对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环节提出详细具体的要求,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序、规范。对于法律关系复杂、一个部门不能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建立联合调解制度,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协调解决。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要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保证当事人在调解中地位平等,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整合了调解资源,实现了三大调解的优势互补。特别是对于重大纠纷和复杂纠纷,坚持“三调联动”,使三大调解手段有机衔接与配合,大大增强了调解效果。各级各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方式,努力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固防线。要搞好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政府及部门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调解一些矛盾纠纷,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调解工作。为便于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履行,可以将行政调解的结果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以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在效力上的衔接。要搞好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要避免把应由本部门调解解决的矛盾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为借口推到法院。各级行政机关要消除这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认真做好与本机关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把调解当作自己工作的组成部分。对于确实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引导当事人走诉讼渠道,一并配合法院做好司法调解工作。行政机关要与司法机关建立调处社会矛盾的衔接配合机制,落实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交流制度、联合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种纠纷。

四、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强化行政调解意识,要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建立政府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确保行政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一)定期组织对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检查指导。一般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突出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行政调解工作消极应付,导致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定期组织召开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主要是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交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通报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建立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

(三)定期汇总分析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发现和纠正倾向性问题,以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通过法律培训,使工作人员知法、懂法,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在思想上明确行政调解是一项民主制度、法律制度,要严格按照基本原则做好调解工作,防止“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同时又要注意克服利用行政权力影响调解的倾向。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的法律依据,整理本部门涉及的有关行政调解的法定职责项目,并填写职责统计表,将职责统计表及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相关制度,于5月29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各有关部门要确定行政调解职责的科室、人员以及主管领导,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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