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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整改商贸流通发展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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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整改商贸流通发展建议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号)文件精神,加大商贸流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扩大消费,改善民生,加快商贸流通大发展,特提出如下有关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建现代流通体系为重点,充分发挥在环首都经济圈中的区位优势,提升生态、智能、物流、休闲、商务等城市功能,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建立健全流通网络,做强流通主体,提升流通功能,规范流通秩序,努力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提升流通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年均增长以上;商贸流通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稳定在18%左右;从业人员年均增加3万人;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保持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基本形成布局科学、设施完善、业态丰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民利民的现代流通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布局合理、定位科学、实施有效的商贸流通规划。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十二·五”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审定工作。优化商贸流通业区域发展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商业设施,年底前修订完成各县(市、区)商业网点规划。“十二·五”期间打造万达广场、新世界商务中心,升级建设步行街等特色商业街区,按照政办〔〕号文件中市区近期夜经济发展总体目标规划组织实施。

(二)建立业态多元、方式先进、结构合理的现代流通格局。大力改造、提升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等传统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小零售向大超市、小批发向大配送、小集市向大市场发展,提高流通业集约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十二·五”期间,全市连锁企业商品零售额年均增长以上,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以上,网络购物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提高到以上。

(三)发挥在环首都经济圈中的作用,依托区位、因地制宜、错位发展,主动对接京津。支持京津大型连锁企业、批发市场在投资办店和建立产地型分市场,加快建立面向京津的农副产品基地,促进农副产品快速流通。扩大流通领域对外开放,引进更多的国际知名零售商和战略投资者,推动企业和产品进入其采购和销售网络,加快商贸流通业结构优化升级。“十二·五”期间,力争有3家企业进入全国零售连锁百强,并实现商贸流通企业境内外上市。

(四)构建覆盖面广、高效畅通、便民利民的城乡一体化流通网络。到年,全市重点支持创建家以上市级商业示范社区,改造个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和个早餐网点,各县(市、区)全部建成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年农家店覆盖面达到的乡镇和的行政村,商品统一配送率提高到以上。实施连锁超市进社区、农家店进村镇、电子商务进农户的新民居建设“三进”工程。

(五)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商品市场。重点建设改造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个超市加基地“农超对接”项目、个区域性生产资料市场,培育壮大一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装备制造、现代物流、休闲商务、家具制造等全国知名交易服务中心和品牌展会。

(六)健全城乡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强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扩大生活必需品储备品种和规模,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流通追溯体系,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七)引导支持服务于商贸、旅游、中小企业的金融企业在开办经营机构;引导支持在大中专院校开设有助生态、智能、物流、休闲、商务产业发展的职业教育培训;引导支持生产性、生活性的专业企业组建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培育和形成“和善、诚信、责任、敬业”的企业文化和特质。

四、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投入

省政府在“十二·五”期间,每年从省财政中安排一亿元奖励资金,用于商贸流通大发展。作为市级配套奖金,市财政自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具体金额及奖励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对全市各大商圈、特色商业街总体规划,农村流通体系,城市便民服务网络,市场运行监测监管体系,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体系,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型商贸流通项目引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等实施单位设立突出贡献奖。

(二)给予用地支持

1.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增加商贸流通用地比例,城市黄金地段优先安排商业用地。

2.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降低市场准入标准

1.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自年1月起,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新开办商贸流通企业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对个体商贸小企业可试行“零注册”。对从事夜经济的商贸服务企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政办〔〕号)执行。

2.连锁企业(特殊规定除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证照管理部门办理。

(四)实施税费减免

1.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2.中小商贸企业应纳所得税不超过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的,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政办〔〕号),凡未列入国家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国家及省、市规定的除外),对流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五)降低经营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对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商贸流通企业,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政办〔〕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双蓄工程等技术改造促进节能减排。

2.自年起,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商场和超市等企业,银行刷卡费率分别调至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最低限。

3.优化物流配送。凡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在城区内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便利,优先发放通行证。

(六)促进社会就业

支持流通服务领域扩大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社区商业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旅店服务等经营项目,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相应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流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并按规定给予企业以社会保险补贴。

(七)规范行政执法

对商贸流通企业从事广告宣传和举办促销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城管、工商、质监和卫生等部门对流通企业的各种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抽取商品货款。严禁对商贸流通企业多层执法和重复检查。

五、努力形成商贸流通大发展的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县(市、区)长负总责、主管县(市、区)长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建立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在资金、项目、土地、税费、就业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落实到位。领导小组强化督导检查,对商贸流通工作实行定期调度,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推动工作落实。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引进国内外大型商贸流通项目和知名品牌多、现代流通业态和方式发展快、从业人员增幅大、商贸流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高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国有、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要抢抓机遇,用好政策,乘势而上,借力发展。通过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大力支持,使既能“兴城”更能“旺市”,让更加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