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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正确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建设,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宜居城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购房优惠政策,提升消费能力
(一)减免住房交易税费。自年月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自年月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个百分点。
(三)适当提高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针对近几年住房价格变化较大的情况,市、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
(四)调整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自年月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年(含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
(五)对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让人给予财政补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对转让人给予所缴税额市、县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六)实行购房落户政策。在城市区和各县县城,对购买价值万元以上商品房(含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居住用房)的外地购房者,可办理购房人及其配偶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落户手续。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融资能力
(七)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范围。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进行纠正。
(八)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覆盖风险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升保障能力
(九)建立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新模式。一是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自年月日起,城市区和各县县城,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轨,统一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二是实行租售并举。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租赁、购买实物廉租(经济适用)住房或货币配租。实物配租租金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已经租赁的住房也可以购买。出售价格按照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执行。货币配租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的差额。三是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至年年内,对并轨后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与货币配租的比例原则上各为。四是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各县成立住房保障专门管理机构;在城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增设住房保障工作专职管理人员,做到住房保障工作常态化,住房保障申请窗口管理。
(十)调整“内循环”政策,鼓励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不满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十一)进一步加大实物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筹集力度。筹集方式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利用国债资金集中建设、从市场上普通商品房中购买、租赁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通过棚户区(危陋住房区)改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并将其纳入廉租住房。
四、强力推进“三改”工程
(十二)加快旧住宅小区改善。进一步完善工作推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摸清底数,完善计划,加大政府投入,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实施步伐,在确保改善标准的前提下,确保到年底全部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任务。
(十三)大力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多渠道、大力度招商引资;不能通过房地产开发形式实施的,政府可授权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实施。
(十四)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积极探索改造方式,加快改造步伐。推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对“城中村”改造实行较为宽松的政策,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到年底,的“城中村”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任务。
(十五)加快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已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实物安置的,要支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拆迁安置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力继续实行开发建设项目的,要协助其尽快将项目转让;无企业受让的,政府可先行承担拆迁安置住房建设任务,确保被拆迁人及时得到安置。
五、进一步加快住房供应结构调整
(十六)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利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加快城市改造的时机,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因土地收储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对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的,应主要通过购买商品住房的方式对其安置。
(十七)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适度调整土地出让规模,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引导理性竞买土地。
(十八)对于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可在总平面方案审定的前提下,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有关补充协议,根据批准的宗地划分方案,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九)鼓励企业重组与项目合作。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积极鼓励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寻求合作伙伴,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出现问题楼盘。
(二十)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应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的开发模式。
(二十一)进一步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发展与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相适应的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落实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的住房占到以上的要求。要积极创造开工建设条件,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工建设。
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二十二)提高服务水平。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城中村”、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限时办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三)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
对“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七、防范风险,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二十四)强化信贷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管理,各商业银行积极履行项目资金封闭管理职责;加强诚信管理,实现各商业银行与房产管理系统信息共享,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住房贷款假按揭、假首付等现象的发生。
(二十五)加强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加快建立健全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资金监管制度、二手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交易资金银行托管制度,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加大对小产权房的查处力度。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监察、规划、建设、公安和房管等部门,对擅自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并依法严肃查处。
(二十七)建立健全房地产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实时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必要干预,有效化解市场风险,维持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正确引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问题,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家和省各项住房保障和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到位,推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发改、财政、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十九)开放和规范市场。进一步开放房地产市场,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优胜劣汰,优化房地产企业结构;引导房地产企业开辟中小城市市场,扩大房地产市场总体规模。
(三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定期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广大住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稳定和调整房产消费预期,正常入市消费;加快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