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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政办〔〕号),结合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是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基层组织和单位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在应急管理中负有灾情报告、先期处置的重要责任,只有建设好协调联动、一专多能的基层应急队伍,才能做到对突发事件的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从而提高基层应急救援水平,把灾害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当前,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县区、乡镇等基层政府应急组织不健全,普遍缺少一支可以处置本区域内多发易发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力量比较分散,有限的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各地、各专业应急队伍之间的统一调度、协同能力差,应急联动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培训演练少,应急处置能力不高。各县区、乡镇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成一支本区域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坚持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包括公安、消防、武警)和国防后备力量(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建设一起规划、整合配置,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本着“立足现实、充实加强、细化职责、重在建设”的方针,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要求,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形成统一高效、协调配合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至年底,基本建成县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普遍建立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规范应急志愿者队伍,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建设县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财政、水利、民政、交通、地震、国土、市政、安监、教育、环保、医疗卫生、农林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相配合,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消防工作外,还要承担起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群众遇险、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同时协助专业队伍做好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及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在年底前,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县级综合救援队伍人数应不少于人)、人员和职责,配备基本的物资装备,年上半年初步组建完成并进行一次培训和综合演练。
(二)加快建设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街道、乡镇要组织机关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建立一支综合应急队伍,发挥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灾情收集等作用,参与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街道、乡镇综合救援队伍人数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年上半年完成队伍建设方案,年下半年组建完成并开展培训。
四、建立健全基层专业应急队伍体系
各县区要在全面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一)基层防汛抗旱队伍。县区、乡镇政府,尤其是全省防汛工作重点县区、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防汛抗旱队伍建设,要加强管理,补充缺额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全省III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县区、乡镇的人民政府、村委会、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风景区等,要组织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草原灭火装备配套,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要建立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草原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三)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县区气象部门要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收集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的县区要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群测群防兼职人员组成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科普宣传、信息报告、人员转移等工作。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企业、学校、农村等基层单位,要明确突发事件信息员和应急队伍组成人员的职责,并在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做好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四)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同时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属地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协调联动和调运补偿机制,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应急演练,有关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五)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县区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懂技术、有救援经验的人员组建和完善本行业专职或兼职应急保障队伍,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并建立应急联络制度,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六)卫生应急队伍。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或卫生学处理,组织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基层卫生应急队伍要加强与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提高基层应急救护水平。市、县区卫生部门要对基层卫生队伍的装备配备、培训、演练等给予支持。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当地农业、林业、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和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承担畜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同时,加强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及疫苗、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应急能力。
(八)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县区、街道、乡镇要组织建立由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干部、应急志愿者或其他有经验的人员参与的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主要任务是突发事件初期阶段的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新闻单位等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与新闻单位和应急职能部门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
五、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各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要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建设好”的总体要求,分解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多种渠道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
公安、国土、交通、水利、林业、气象、安监、环保、电力、通信、建设、市政、卫生、农业等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对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二)健全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在各县区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集结到位,按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合理调配、密切协作、快速运送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群防群治应急体系。积极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渠道,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加强对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志愿者队伍建设要给予适当支持,推动应急志愿者队伍能力不断提升。
(四)确保经费投入。县区、乡镇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适当支持、组建单位自筹、鼓励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县区、乡镇,当地政府要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培训演练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五)加强应急信息报告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时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要每半年将本区域、本部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特别是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情况、组织培训和演练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以便市政府随时掌握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现状,为市政府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强有力保障。
(六)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积极推进全市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基层专业队伍的建设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应急队伍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抓好基层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培训和演练工作,抓好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以点带面,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应急队伍数据库,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