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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督管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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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督管建议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号令)、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字[]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张字[]号)精神,现就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受金融危机和我国就业年龄段人口快速增长等因素的影响,残疾人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据调查显示,有超过的高校残疾毕业生没有稳定的工作,高校残疾毕业生因自身残障,缺乏竞争优势,所学的知识得不到发挥,很难找到专业对口、收入稳定的工作。高校残疾毕业生为顺利完成学业,克服了家庭经济困难和自身残障的影响,付出了比健全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因此,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利于发挥残疾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的根本途径,也是推动高校残疾毕业生平等融入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落实政策,保障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权益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和就业工作,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在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坚持“个人自愿、属地安置、专业对口、市场指导,保障工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提供就业服务,确保高校残疾毕业生稳定就业。

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并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履行好有关规定和义务,积极主动地接收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惠及高校残疾毕业生。

(一)各级教育部门在教育系统招聘教师中,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师范类高校残疾毕业生,同等条件优先安排。各级残联与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应届高校残疾毕业生状况,为每一名学生建立档案,档案中要明确残疾学生学历、所学专业、特长、家庭收入状况、就业意向等基本情况。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未就业的高校残疾毕业生纳入大学生就业登记范围。对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和达到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高校残疾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将高校残疾毕业生纳入“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范围,重点对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一户多残家庭中的高校残疾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同时,根据《市财政代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凡安置残疾人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各级编制部门要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市直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凡录用、聘用对象是高校残疾毕业生的,要优先保障使用编制。

(五)各级残联要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个体创业扶持工作。在选择从业岗位、经营项目、场地资金、申办执照、税费减免等方面全程做好服务工作,建立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并利用康复扶贫贷款、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等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扶持。在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中,用人单位每新安排1名高校残疾毕业生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减免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高校残疾毕业生良好的就业环境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残疾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宣传高校残疾毕业生自谋职业、到基层就业的突出事迹,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毕业生利用专业知识,走自主创业之路;要树立和推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的典型,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