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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提升农村商品质量总体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委〔〕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政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政发〔〕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按照深入实施“三大战略”和建设“平安龙游”的总体要求,开展农村“三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提升传统流通业态和发展现代流通业态相结合、完善市场机制和培育农村流通主体相结合、规范市场秩序和扶优扶强相结合,以“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快形成规范、竞争、开放、有序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体系,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村消费安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工作目标。年,全县“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分别达到6家(乡镇家、学校1家)和179家;2006年,全县“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分别达到家和家;年,全县基本实现生活消费品经营领域乡镇有连锁超市、较大村有连锁便利店、行政村有放心店的目标。培育一批立足中心城市、辐射乡镇和主要行政村的连锁企业和信誉可靠、价格公道、品种丰富、购物方便、服务有承诺、质量可追溯的放心店。
二、工作要求
(一)大力发展农村连锁网点。引导和支持大型连锁龙头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设商品配送和供应网络,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开设超市,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开设便利店。鼓励大型连锁企业通过控股、参股、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乡村单体超市门店,引导放心店加入连锁龙头企业的经营网络,支持规模较小的连锁企业和单体超市门店通过联合重组上规模、上水平。鼓励农村连锁超市的经营范围向生产资料经营和农副产品收购等领域延伸。农村连锁超市的建设,必须达到“七个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标设、统一核算及统一服务,商品配送率要达到%。本着发展一家,扎根一家,兴旺一家的原则,设立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和经营品种数量应与当地人口及社会购买力相结合,营业面积不少于m2,经营品种在个以上。加强社会物流设施和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配送中心面积要达到m2,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商品配送电子化。支持连锁企业在满足自身配送需要的同时,为放心店和其他商店提供配送服务。
(二)加快发展放心店。在每个行政村已有的各类小商店中,按照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家作为“万村放心店”的创建单位。放心店应符合开架销售、自选购物、商品陈列整齐、店堂整洁卫生的基本要求,对放心店的营业面积、经营品种等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放心店在经营中应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实施《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和《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商品准入制度;统一对所售商品出具具有自身特征的标记标识;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账,严把进货质量关;统一对外开展消费安全承诺;经考核验收后,统一颁发放心店牌匾。要加强对放心店日常经营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其规范经营。对发现有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放心店,一律取消其资格。在现有商贸骨干企业和市场批发经营户中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选择培育一批经营规范、质量可靠的商品批发单位,作为放心店进货和配送的供货商。
(三)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店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的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落实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责任,确保监管重心下移。把实施片区监管责任制与商品准入监管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工商巡查制度结合起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对农村商店,根据巡查、监管记录,利用经济户口管理平台,实行动态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同时,切实加强群众监督网建设,加强对乡镇、村群众监督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监督维权作用,加大群众监督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领导。全县“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的实施工作,分别由县经贸局和县工商局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要认真抓好规划制订、政策协调、指导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监管责任网建设,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多层次责任网络体系。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建立“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经贸局、县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项督查,服务政府“民心”工程。
三、扶持政策
(一)实行统一纳税制度。连锁龙头企业在省内实行跨市、县经营,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直营门店,报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备案后,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妥善解决县内跨地区经营连锁龙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调整好地区财政利益。
对个体经营的连锁加盟超市实行定额税,享受当地民营、个私流通企业的同等待遇,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扩大企业经营范围。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由连锁经营企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手续,免除现场检查验收环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减半收费,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免收;对连锁门店面积不作硬性要求,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的可以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免于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允许连锁超市门店按乙类非处方药条件经营部分中药材、饮片(限6个品种)和二类医疗器械(品种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7类13种);对缺乏储运条件的企业,其药品可委托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代为配送。
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音像制品、书籍报刊,可持经原发证部门加盖确认印章的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到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直接换领相关证件。连锁龙头企业加盟门店(包括加盟连锁龙头企业的放心店),经总部承诺担保经营责任,可参照直营门店办法执行。
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加盟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可由直营门店、加盟店或连锁总部统一向各门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经县政府认定的连锁龙头企业在乡镇开设的连锁门店,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不受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门店、总部或区域配送中心向所在地的烟草公司统一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到各门店。
(三)简化证照办理程序。连锁龙头企业开设门店,可持加盖连锁企业总部确认印章的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新开设连锁门店“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员工健康状况”和“卫生管理制度”符合卫生要求的,即可办理卫生许可证。对临时搭建或临时租用的无产权证或土地证的营业用房,凭租赁协议或临时建筑批建证明工商、消防等部门可先发证后规范。
(四)改进执法检查方法。对连锁龙头企业及其门店和放心店,采用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商品质量。执法检查工作要注重效能,讲究质量。各执法部门之间、部门上下级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联合执法机制,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突出对进货渠道的检查,加强源头管理。
(五)加快网点规划和配送中心建设。建立物流配送体系是实行连锁经营的重要条件,要支持连锁龙头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配送中心、配送站,商贸主管部门要在规划好商业网点的同时,规划好配送中心、配送站的建设,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优先安排地块。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按工业仓储用地政策执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对连锁龙头企业的配送车辆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连锁龙头企业在还没有连锁门店的乡镇开设门店,当地乡(镇)政府应帮助落实商业网点;没有现成商业用房的乡镇,连锁企业布点时需要对农民房进行改造的,在确保不破坏房屋安全性能的条件下,当地乡(镇)政府应协调规划、城管等部门,在政策上予以适当的倾斜。连锁龙头企业专用配送车辆(2吨以下)按单位非营运车标准收费和管理,对县境内除高速公路外国有投资的过桥过路费征收实行优惠。
(六)给予适当奖励。从年至年,连锁龙头企业在乡镇新建一个直营式或加盟式(商品配送率达到%的)连锁超市门店营业满一年的,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消费事故的,经县贸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考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核准,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奖励)— 元;农村放心示范店营业满一年的,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消费事故的,经县工商部门、财政部门考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核准,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 元。
(七)加强信贷等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连锁龙头企业及放心示范店的发展,对于连锁龙头企业开设连锁门店、建设配送中心和信息中心,放心示范店扩大经营规模等项目,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支持,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农村放心店业主的信贷要求由当地信用社(站)通过酌情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工商部门对连锁龙头企业开设的乡镇直营店及加盟店申报放心示范店的,要予以优先确认;对放心示范店参加县级“消费者信得过商店”、“诚信商店”评选的,应予以优先考虑;对连续两年符合要求的放心示范店,可列入年度免验照行列。
连锁龙头企业和“万村放心店”的认定和公布,分别由县经贸局和县工商局负责,并实行动态调整。
(八)其他。鼓励连锁龙头企业到村开设连锁便利店,村级连锁便利店用电按民用电性质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