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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未用土地清理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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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未用土地清理建议

为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节约集约用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节地办〔〕号)要求,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节约、集约、高效、挖潜”的主题,以优化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按照“分级负责,全面清理,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促进用地方式加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清理类型与范围

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批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收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三)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供建设用地。

(四)用而不足土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未达到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强度指标及其他相关承诺要求的已供建设用地。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查清底数。通过清理,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用的四类土地的位置、类型、分布、面积、来源、未用原因、利用方向等情况,建立批而未用土地数据库和台账,有条件的要制作分布图。

(二)充分合理利用批而未用土地。根据调查情况,各地分类制定区域消化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合理地利用批而未用土地。

1.加大征地工作力度。除因行政区划调整或乡镇、村撤并和规划调整等原因暂无法实施征地外,所有经批准征收的土地在2年内完成征地工作,其中到年年底前完成%以上。

2.加快项目供地速度。做好已征农转用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为项目供地创造条件。要求全市通过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消化已征农转用土地亩以上,其中市本级亩以上,各消化亩以上,各消化亩以上。

3.加大盘活存量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对辖区内企业用地情况进行认真摸排,对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全面掌握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等情况。按照不同情况、不同原因,逐宗提出处置意见。对构成法定闲置的,当年处置率达到以上;全市完成个企业节地挖潜示范项目,其中市本级个,各个,通过典型示范,促进一批低效利用土地提高利用效率。全市完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亩以上。

四、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月日—月日)。

成立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的政策法规和重要意义,为专项清理与处置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对辖区内年—年底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情况开展详细调查摸底,查清位置、数量和类型。

调查采取“图斑、批文、实地”三结合的方式。一查图斑。结合全国二次土地调查“批而未用”土地数据成果,以土地变更调查图件资料为依据,将年—年底前批准的农转用征收项目中尚未供应的土地按批次逐项清理核实,按清理范围分类进行调查,核查每宗土地的图斑变化情况及具体位置。二查批文。通过查阅农转用、土地征收、供地批文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书等,明确土地权利人及土地取得时间,界定土地批而未用状况。三查地块。实地查清地块实际使用情况,对清理出的批而未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来源、土地现状、未用原因等逐宗核实登记归档,建立批而未用土地宗地档案,绘制分布位置图。建立专门工作台帐,细化每一宗地的面积、权属、期限、处置方式、责任人等属性。

(三)政策处理阶段(月日—月日)。

对调查核实的每一宗土地,根据批而未用的具体原因,制订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消化利用的规模、地块和时序。

(四)巩固深化阶段(月底前)。

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台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的相关政策意见,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五、处置利用政策意见

批而未用土地原则上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批而未征土地:依法予以征收,征收到位后尽快安排项目供地。如因规划调整、征收实施难等原因,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需要调整的,可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指标审批规定予以调整。

(二)征而未供土地:尽快安排供地,优先用于保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用地。对于已安排项目的用地和未供先用的项目要依法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对已安排招商引资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能供地的,要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项目。没有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项目,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市区已签约未供地工业项目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试行)》(政发〔〕号)办理,即:因业主自身原因在项目签约后满个月未申办供地手续的和经工业园区认定属特殊项目(指前期工作须年左右时间的投资项目)超过年没有申办供地手续的,由工业园区书面告知业主和引进单位,业主接到告知后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的,终止投资协议,退还业主预交土地款(不计息)。

(三)供而未用土地:进一步督查用地单位抓紧开工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1.按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开工时间未动工建设逾期不到年的,下发催促开工履约通知书,责令限期开工建设;对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2.闲置土地时间超过年不满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工建设,最长延期不得超过年;用地者无力开发建设的,可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3.土地闲置时间超过年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与原使用者协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拒不建设又不退出土地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条件,或由政府、开发区(园区)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5.设定抵押权已到期的闲置土地,不再进行抵押登记;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需要续期的,不得超过开发期限;设定抵押权未到期的闲置土地,应当与债权人会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四)用而不足土地。充分挖掘土地潜力,切实做到地尽其用。

1.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未达到出让合同等约定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用地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后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应调整或停止兑现有关优惠政策,暂停办理该用地单位新增用地。

2.对企业内部成片空置土地,依据规划可分割利用的,可参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理,分割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安排其他项目利用。

3.土地使用人提出退地的,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采取等价置换、收购储备、协商收回等多种途径,由市、(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依法收回(购)后重新供应。

4.鼓励土地使用人利用用而不足土地以地招商或通过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促进开发利用。

六、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方案落实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的主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为加强对全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清理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既要积极主动服务,又要严格规范管理。市国土局负责做好牵头统筹工作;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要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清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部署落实好本区域的清理工作。

(四)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规范处置行为,确保批而未用土地尽快开发建设、合理有效利用。专项清理工作列入年市政府对县(市、区)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清理检查搞形式、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没有完成专项清理指标任务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将酌情扣减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指标的外调,减少年度用地奖励指标的安排,取消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的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