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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政办【】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年度街道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政府及市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要求,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率必须达到以上,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根据上述要求,街道对各村(社区)的参保任务数进行了分解落实,详见附件。
二、筹资办法
按照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元,其中个人缴纳元,财政补贴元;未成年人和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元,其中个人缴纳元,财政补助元。
参保人员应以户为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参保(城区学校、幼儿园非农户籍的在册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低保户,其个人出资部分从我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低保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险金中解决。
三、参保期限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登记缴费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待遇享受期(城区学校、幼儿园非农户籍的在册学生、儿童,登记缴费期可延迟到年月日)。超过规定时间未交保费者,当年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信息要准确。年度的参保信息已按上年度各村(社区)上报的信息锁定。在网上征缴系统登记参保人员时,要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信息,如:人员类型(成年人正常、成年人低保、未成年人正常、未成年人低保)和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发现原系统的信息有误,要先进行信息修改,再作参保登记。
2.各村(社区)应在参保缴费结束后,认真核对参保人数、低保(五保、重残)人数、缴费金额,于今年月前在网上征缴系统中录入数据并报街道城医管理办公室。
3.各村(社区)应及时核实参保信息,对因参保人员已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而造成的重复缴费,将其核实确定的名单在今年月前报送街道城医管办公室。
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积极改善民生,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各村(社区)一定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抓细、抓实、抓到位,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按期完成。
全街道完成市考核任务的,对有关村(社区)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