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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垃圾清理若干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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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垃圾清理若干意见

随着我市创建生态园林乡村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乡村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都发生了显著改善,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作为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质量的重要垃圾源,建筑垃圾在清运过程中沿街抛洒、易地搬家、二次污染的现象屡禁不止,不只给乡村保洁工作增加了难度,而且直接损害了乡村形象。为了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有关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各单位和市民个人在拆迁或工程建设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必须事先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垃圾必须清运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场,严禁随地倾倒。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未领取《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私自清运。

三、垃圾清运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实行密闭清运,不得造成抛洒。

四、原从事垃圾清运工作的单位与个人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要及时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建筑垃圾准运排放手续。

五、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申请登记,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六、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各单位和个人清运垃圾申报后,要及时审核发证,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清运垃圾的实际数量和收费标准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建筑垃圾的清运费和处置管理费。

七、为解决建筑垃圾易地搬家,随地倾倒,造成二次污染的问题,各建筑拆迁单位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指定专人在施工地和倾倒地发放清运、倾倒票据,依此票据方可结算清运费,否则建设拆迁单位有权拒付。

八、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要按第七条规定,从源头抓起,对各单位和个人在拆迁、建设中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进行严格管理,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和运载松散物体不作密封、沿街抛洒以及带泥上路的车辆。

九、为防止因建筑施工或开挖人行道致使淤泥流入街道的现象,沿街各建筑施工、开挖单位在开工之前,必须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开挖防护手续,使用统一制做的防护围板,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十、市交警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管理,统运车辆必须悬挂由市交警大队与市环卫处共同核发的专用标牌,非统一管理的车辆一律不准从事垃圾清运业务。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市交警部门和市环卫稽查人员要予以查扣,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服从管理,甚至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从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