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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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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意见

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依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

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问题,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平安知识教育。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

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

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

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平安保证能力评价机制。各地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富平安,为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明良好的消防平安环境。

一、指导思想

着力整改火灾隐患,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平安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平安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专门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防火平安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消防、平安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场所。

重点整治内容:

㈠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平安入口设置铁栅栏。影响平安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撤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平安规定。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

10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

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乡村消防平安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平安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平安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备和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

四、工作要求

公安消防、平安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参加,排查整治工作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组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小组,依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自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平安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外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㈠宣传发动

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地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地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化学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场所消防平安责任人或消防平安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布置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㈡单位自查自改

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要依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要求。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需立即整改;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需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证平安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平安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许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

㈢行业或系统行政部门复查

对单位许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各地领导小组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确保平安。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自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平安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奖励。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

㈣领导小组组织检查

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各地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未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证消防平安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㈤政府挂牌督办

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市、县(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