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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土地利用和开发管理原则;类用地的处理和管理办法;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必须符合省、市制定的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原则、必须符合由市、区制定的总规、控规;原则、必须符合区、社区制定的村庄规划原则、必须符合区制定的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原则、新征用地处理和管理办法、历史用地处理和管理办法、流转用地处理和管理办法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全面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理顺新征用地、历史用地、流转用地问题,根据有关土地法规,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土地利用和开发管理原则
新征用地、处理历史用地和流转用地必须符合四条原则,具体为:一要符合省、市制定的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二要符合由市、区制定的总规、控规;三要符合区、社区制定的村庄规划;四要符合区制定的土地使用年度计划。
二、各类用地的处理和管理办法
本意见作为我区今后用地处理和管理的新指引,凡发文之前已经办证、正在办证或有合同约定的用地,则沿老原则或合同约定之事宜处理。
(一)新征用地
1、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总规、控规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区统一征用。区征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其征地补偿标准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修正系数听证材料》执行。
2、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区征用土地时,在征地范围内预留30%返还给社区(经联社)作发展用地。预留返还用地归属有关社区(经联社)使用,各自使用的土地各自承担相关税、费等费用。在符合小区统一规划要求的基础上,优先由社区(经联社)选择预留用地。社区(经联社)预留用地的征地费和城市设施建设费由社区(经联社)负担,如社区(经联社)缺少办证等费用,可将留用土地经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抵顶相关费用。
3、新征用地分为建设用地和公益用地,公益用地包括道路、公共设施、绿化用地等,该部分补偿标准按《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府〔20**〕82号)执行,今后如有调整的按政府最新的规定执行。征用公益用地不设返还用地。
4、区兑现的征地补偿款,社区(经联社)必须按市、区财务制度使用和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和农民享受二次或多次分配。
(二)历史用地
对于当前存在的各种历史用地,特别是在**年代初向各社区征用土地时,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按照目前办理土地证的政策,上级要求执行新规定,即通过公示,且要经村民签字,才可办理土地证。为有效解决该问题,按两个步骤处理解决。
1、由区安排预留30%的用地给有关社区(经联社)作为发展用地,预留的用地由社区(经联社)负责办证的一切税费。同时,向区补交回已领取的征地补偿款。
2、剩余的70%用地,按省补偿标准减去社区(经联社)前期已领补偿款,差额部分再由区补偿给相关社区(经联社)。差额补偿后迅速办证,以加快我区发展。差额部分补偿款采用转移支付方式,专款专用于村政建设和发展,不能直接用于福利分配,发展所产生的效益,按区的相关规定,分配后给村民。
(三)流转用地新晨
1、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时,为确保区的配套设施到位,各社区(经联社)在办理流转用地手续时,要向区提供流转用地其中的30%,补偿区设施建设的投入。
2、各社区(经联社)申请办理的流转用地,总量不得超过村庄规划范围内用地存量的50%。
3、二次流转用地时,属社区(经联社)部分扣除土地成本费用,“招、拍、挂”产生的经济效益,由社区(经联社)、区按7:3比例分成,区收取的经济效益部分,用于补偿区市政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