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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坊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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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坊管理指导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本意见制定依据和目的;工作坊;为就业困难居民提供灵活就业岗位;鼓励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本市户籍人员创办社区工作坊;积极广开货源,稳定生产,确保安全;设立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组成工作指导小组;协调社区工作坊行政管理事务;建立社区工作坊应具备的条件;社区工作坊申办程序;就业岗位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签定劳务协议;监督区管委会就业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项补助标准;就业资助金;进行讲述,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委〔20**〕4号),落实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印发**市社区就业服务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66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坊管理的通知》(*劳社〔20**〕219号)要求,执行《区20**—20**年城乡居民培训与就业规划》,拓宽社区灵活就业门路,引导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村)实现灵活就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第二条社区工作坊是指经审批设立的大嫂工作坊,引导和帮扶就业困难居民在社区实现灵活就业的场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灵活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居民,可进入其所属社区的社区工作坊享受灵活就业服务。

第三条社区工作坊为就业困难居民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主要提供来料加工、保安、车辆寄存保管、环境卫生保洁、保绿、家政、城市公共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和用人单位后勤服务就业岗位。

第四条社区工作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鼓励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本市户籍人员创办社区工作坊,社区工作坊可享受市、区的就业扶持政策。

社区工作坊负责人,积极广开货源,稳定生产,确保安全,努力扩大就业岗位,帮助社区居民实现就近灵活就业。社区工作坊必须与工作坊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书》,并统一为工作坊劳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经费向区促进就业资金中申请支付。

社区工作坊应设立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按规定配套,安全生产要求、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相关资料应上墙公布。区安监分局负责安全员业务培训。

区劳动分局、妇联、促进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社区工作坊行政管理事务。

第五条建立社区工作坊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符合工作要求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㈡有符合工作要求的资金支持及稳定的货源;

㈢有符合安全生产所需的场所、设备、设施;

㈣有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社区工作坊应提供下列材料:

㈠申报《**市社区工作坊设立申请表》;

㈡场地、设备、安全生产等情况简介;

㈢社区工作坊管理制度与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社区工作坊申办程序

㈠设立社区工作坊,应向区劳动分局提出申请。

㈡区劳动分局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并报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八条社区工作坊提供的灵活就业岗位应不少于30个,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工作坊聘用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零就业家庭成员不少于各一人。

第九条社区工作坊应确保安全生产,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根据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符合享受税费减免政策条件的社区工作坊,可向区税务、工商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区管委会将加大对社区工作坊的扶持,把开发社区灵活就业岗位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区职能管理部门将在有需要的社区设立社区工作坊,基本解决社区有灵活就业愿望劳动者的就业问题。

第十三条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四条各社区、小区安排干部加强对社区工作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区管委会就业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㈠区劳动分局负责政策落实及指导工作;

㈡区促进就业培训指导中心协助区劳动分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新晨

㈢区妇联负责在开展社区妇女就业服务工作中进行指导和协调;

㈣区经贸办(中小企业办)负责并支持业务拓展及生产管理指导工作;

㈤区社会事务办负责社区建设;

㈥区地税分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㈦区工商分局负责社区工作坊工商行政管理;

㈧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措;

㈨区安监分局、公安消防、建设、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给予社区工作坊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对社区工作坊的各项补助,按《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府办〔20**〕17号)和《区资助农民就业实施办法》(*开管办〔20**〕6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坊劳务人员凡达到规定的22个工作天数,可享受区管委会就业资助金;达不到规定的22个工作天数,则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就业资助金。

社区工作坊出现如下违规、违纪行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办处理。

㈠社区工作坊因管理不善,经营混乱,造成生产不稳定,出现劳务人员上访、投诉等事件,此社区工作坊必须停工整改,停工整改期间,不享受区管委会各项优惠政策。

㈡社区工作坊必须依法经营,实事求是帮扶就业困难居民。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行为,进行造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取消社区工作坊开办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㈢社区工作坊因货源不足而造成不能稳定生产,允许社区工作坊内部临时停工,社区工作坊应提前一天到社区办理临时停工手续,社区将该工作坊临时停工情况再上报至区劳动分局。社区工作坊在临时停工期间,不享受区管委会的优惠扶持政策。社区工作坊恢复正常开工后,到社区办理正常复工手续,社区将该工作坊复工情况上报区劳动分局后可继续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对开办社区工作坊成绩显著的,由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依据本管理意见对社区工作坊进行行政管理。

第二十条本管理意见自20**年5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