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指导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充分认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内容及程序;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切实加强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工作原则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以职工为根本、注重社会公平,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任务、期制定并公布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签订集体合同附件、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依法开展要约行动,强化督察与考核、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推动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步伐加快,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职工工资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的目标尚有一定差距。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以职工为根本,注重社会公平,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未持股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任务是:各类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对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相对集中的,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已建工会的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工会的企业应当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覆盖。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各类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20**年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达到70%以上,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通过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在企业建立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即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的机制;二是工资调整(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内容及程序
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劳动生产率、劳动就业、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定期制定并公布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指导政策。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应不低于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双方每年应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等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签订集体合同附件。签订一年期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同时签订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保职工的收入随着用人单位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加。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
6.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7.职工加班加点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工作或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待遇;
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1.广泛听取和征求职工意见;
2.企业和职工代表方各自选派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3.协商一致后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在**日内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登记,同时报上级工会备案;
5.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开。
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分工协作,合力推进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经常沟通情况,协同配合,强化督查,努力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监控,完善有关政策。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履行好参与、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地方工会要加强有关工资分配政策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代表等服务。基层工会要代表职工积极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集体合同。
各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个体私营协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二)因企制宜,分类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地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参考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应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要进一步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应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或工资分配侵蚀利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作用,又要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真正建立起合理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要通过区域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覆盖所辖小型企业。对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等。依法签订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的规定。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和听取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工会每年要对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兑现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公开运作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三)依法开展要约行动,强化督察与考核
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或未续签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行政发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对不响应基层工会要约行动的用人单位,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拒不组建工会、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以及克扣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各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联及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应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对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机制上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凡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的评选。新晨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要不断完善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要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规定》以及《**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纳入本地区“五五”普法教育内容,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分片或分行业开展指导活动,为企业提供资料信息、人员培训、代拟文本、代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服务,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法规政策、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指导员和协商代表的业务素质,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切实加强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扎实推进,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