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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一般在职工队伍比较稳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经营者或业主民主意识比较强的单位进行。
三、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组建工会的单位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四、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基本程序:
1、成立直选工会主席筹备委员会(小组)。在党组织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小组),报上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级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筹备委员会(小组)名单须经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2、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方案须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大会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3、按照选举方案确定的直选办法,组织好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并负责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及有关情况。
4、根据选举方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发表竞职演说。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6、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表态发言。
7、直选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五、基层工会主席的直选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新组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
1、不设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在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直接按得票数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
2、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作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新当选的委员本人不愿参加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的可以放弃。
3、设工会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单位党组织、上一级工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提名主席、副主席侯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二)在届中工会主席缺职时:
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直接选举。推荐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会员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会员推荐一般以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组织推荐一般以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和本届委员会联合推荐。个人自荐要有书面申请。若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较多不能确定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正式选举。
(三)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形式。
六、除《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外,直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修养,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热爱工会工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能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监督。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会工作。
5、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单位的工会会员。
七、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会员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代表名额按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要求产生。
八、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有候选人的,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选票的方可当选。
九、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再次选举。如仍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可暂作空缺,由副主席或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工作,并在半年内依法选举产生工会主席。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2、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
3、以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
4、有其他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况。
十
一、对在选举中违反《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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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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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按有关文件规定分别享受相关政治、经济待遇。
十
四、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结合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会领导干部制度,定期对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十
五、本意见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