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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
坚持维护中央权威和全局利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省、市的政令畅通;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的指示、决定;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会议、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本区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审定以区委名义发出的涉及本区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事关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工作部署;审定以区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文件;审定区委向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或常委会向区委全委会的报告、区委重要会议的报告或讲话。
(三)决定召开区委工作会议、区委全委会和区党代表会议,议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
(四)定期组织区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听取常委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对区委提出的工作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常委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门,区各人民团体和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需区委决定的问题进行决策。
(六)决定区管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对重大案件作出处理;命名和表彰全区先进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讨论确定干部管理体制,审定区级机构设置方案。
(七)研究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办法。
(八)研究决定其他需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议题的准备
常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区委常委、副区长和各部门提出需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均由区委办公室收集、办理,列出必须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报书记审定。
凡拟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常委应先作调查研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形成向常委会议汇报的材料。
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应明确、具体,有关文稿应由分管常委严格把关,确认成熟后方可提请常委会议讨论。属政策性文稿,要事先做好政策协调;属领导重要讲话稿,要求观点鲜明、文字简炼、内容充实;属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材料要准确,实事求是,依据充分,重要干部任免问题要先报书记办公会讨论,再提请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人选,可提出二至三个方案);属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需报请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应先由区政府党组提出意见,再提交常委会议讨论。
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前二天通知各常委,会议材料原则上提前发给各常委准备意见。
四、议事程序和有关事项
(一)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区委常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区委学习中心组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
(二)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一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集、主持人的任务是:主持会议,掌握会议进程,组织与会人员讨论有关议题;集中、综合会议讨论意见;处理、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问题。
(三)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奖惩、任免,对重大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主持会议的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常委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和介绍议题的情况,然后进行讨论,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应鲜明。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应逐项表决。
(六)常委会议讨论研究工作,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列席。根据会议具体内容吸收区委办公室、组织部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列席人员应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七)每次常委会议均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讨论案件和决定处分干部由区纪委负责;其他议题由区委办公室负责。纪要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八)常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书记同意,可在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九)遇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常委会议研究处理的,书记、副书记或主管常委可临时处置,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五、书记办公会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事项。其议事范围是:
(一)酝酿需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对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区委的日常工作情况。书记办公会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并根据需要由书记确定列席人员。
六、常委会决策遵循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
区委常委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应坚持提出议题、调查研究、部门和专家论证、拟制方案、内部和民主协商、集体讨论、检查督办等程序。
(一)在制定重大决策方案前,常委拟出调研提纲和决策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对所获的原始材料进行分析、加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决策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先征求街道和区直部门的意见,然后再提交常委会议决策。对关系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征求区人大、区政协和老同志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召开民主协商会,征询党外人士意见,有的还应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常委会议讨论研究,进行集体决策。
(四)作出决策后,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应指定常委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由区委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要定期向常委会报告或向常委通报。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常委要注意经常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决策落到实处。对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策无法实施的,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研究。
七、议事纪律
对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常委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常委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对应保密的书记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违的纪律的问题,常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