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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乡镇基层统计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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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乡镇基层统计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乡镇统计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规范乡镇基层统计工作作为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从源头上抓好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统计意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支持和保障乡(镇、街道)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坚决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安排解决好乡(镇、街道)统计力量、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为统计调查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效保障。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加强对乡村统计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法制、监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统计部门积极推进经常性、有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

二、严格规范乡镇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负责乡(镇、街道)农业、工业、贸易、人口、投资、劳动工资等统计以及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要负责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审核报送、资料管理、工作考评、学习培训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要负责管理、协调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网络。

三、切实加强乡镇统计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必须依法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在专、兼职统计员中选聘一名首席统计员、若干名助理统计员,组成较为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班子,并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首席统计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各类统计工作,发挥组织和牵头作用,对统计数字进行把关。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县(市、区)统计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考核聘任。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的调整,应事先征求县(市、区)统计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编制、统计、财政和人事等部门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统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长期性的干部培训工作,提高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素质和依法统计的能力,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要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村(居)统计员要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