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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党组织设置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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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党组织设置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党组织设置与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成份、社会活动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类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党员的流动也日益频繁。在这种形势下,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企业(单位)改革后,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程序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有的单位党组织设置不合理,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有的单位党组织不按规定转移、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有的基层党组织自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些党员不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还比较薄弱。这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加强和改进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及时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组织设置与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明确职责要求,切实做好工作。广大党员要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切实增强党性观念,按要求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二、把握原则,及时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形式,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1、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要坚持做到“三个有利于”和“三同步”。即:党组织的设置与调整要坚持有利于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国有企业在改组、改制、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改革过程中,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同步理顺隶属关系,同步开展党的工作。

2、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对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设置与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负主要责任。在制定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时,要把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绝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要及时重新设置或调整企业党组织关系。

3、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企业集团公司分布在各地的下属企业,其党组织关系是属地管理还是垂直管理,由企业集团公司党组织与下属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党组织协商确定。自治区各厅局管理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需实行垂直管理的,由厅局党组织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研究确定。

4、中央驻宁企业,除中央另有规定以外,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其在区内各地所设分支机构的党组织关系是实行属地还是垂直管理,由中央驻宁企业与地方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隶属关系的调整,要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进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管理。企业规模小的,可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企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直接由所在市、县(市、区)党委领导。

6、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确有困难,需实行属地管理的,应按照就近和便于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经业务主管单位和地方党组织协商后,确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7、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调整以后,要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移交手续,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和党内统计的衔接工作。

三、明确职责,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1、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工委组织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和临时组织关系。自治区、市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2、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企业,可相互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自治区内和区外各地、各部门(单位)与上述企业间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时,须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接转。

3、高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工委办理,不再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一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4、复转军人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去向比较集中的,原单位党组织要与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共同协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衔接工作,为他们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手续,并将党员名册等有关详细资料一并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移的,原单位党组织要继续履行管理教育党员的职责。

6、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企业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时,要告知党员本人,并向接收单位的党组织提供党员名册等详细资料,与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共向协商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衔接工作,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

7、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原则上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因为身体等原因参加原单位党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乡镇、街道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易地安置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根据时间长短以及工作单位具体情况,及时转移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

8、对流动党员,应按照“流出地为主、流入地为辅”的原则加强管理。流动党员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流入地党组织;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参加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活动。外出地点不固定的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出地党组织应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集体流动的党员,可建立临时党组织,以流出地党组织领导为主,接受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的双重领导;流向分散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建立外出党员定期联系汇报制度,并负责指导和帮助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或及时为他们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证明信》,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开展调查登记、身份确认等工作,积极主动为流动党员提供服务,并把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参加活动。

四、规范程序,加强对党组织设置与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管理

l、新建、撤销党组织,应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织更名或改建,隶属关系不变的,由上级党组织批准。

2、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报时应说明调整理由,并附党组织设置的基本情况、党员人数以及与调整理由相关的其他材料。

3、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实行改组、改制、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改革后,需要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应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上述以外的企业,如有跨省区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应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其它由企业党组织与其上级党组织协商确定,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4、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使用中央组织部统一式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开具介绍信要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携带的,应通过机要转递。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符合条件的应予接转。介绍信抬头不准确、未加盖公章、公章模糊不清或不准确的,应当说明情况退回重开。

6、对持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要认真询问了解其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和教育。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当视为自行脱党。

五、加强领导,把党组织设置与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1、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党组织设置与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具体指导。

2、健全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对党组织设置与调整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审核把关;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

3、严肃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设置调整党组织,无故拒接拒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评纠正。对弄虚作假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