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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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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办发〔2009〕30号)、《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办函〔2009〕146号)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民生工程”中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目标任务,改善高校毕业生创业环境,畅通创业渠道,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就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

(一)重大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经济发展活力之源。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高校毕业生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可以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地方经济活力;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创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对实现我市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推动创新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工作方针,从提供政策支持和改善创业环境着手,按照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加强培养、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紧密结合**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一批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和项目,引导、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教育、服务和组织保障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工作,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努力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率,以持续培养各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较强实践能力的创业人才。2009年,要保证完成市政府“民生工程”提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目标任务。

(四)创业定位及政策扶持范围。高校毕业生创业是指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开办生产服务项目、创办及参与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方式实现市场就业。凡2009年及以后在**创业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未满5年的,为本《意见》政策扶持范围。

二、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资金数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以股权出资自主创办企业。

2.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允许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以家庭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注册登记。

3.实行优质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设立创业注册登记优先窗口,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二)加大财税支持。

1.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酌情安排全民创业发展资金,采取以奖带补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发展,各区县也要安排专门的创业专项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予以支持。

2.减免有关行政管理费用。实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关证照免费办理制度。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三年内免收国家所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费具体项目为: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的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公安部门的户口薄工本费;文广新部门的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营业税;开办其他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给予创业补贴。根据高校毕业生拟选择的创业项目以及准备情况,对首次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采取贴息和补贴等方式给予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应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涉农项目,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立项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5.实行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办法。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新增吸纳人数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区)制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从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对奖励经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大金融扶持。

1.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市内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

2.实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出资人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按照《**市创业小额贷款暂行办法》(**办函〔2009〕96号)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请。

3.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类创业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和项目,为处于初创期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扶持,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通过有效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

(四)加强创业教育培训。

1.建立创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创业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高校、公共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扩大创业教育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教育培训。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培训教育机构要积极探索创业培训的新形式、新方法,把创业培训与社会实践、科研活动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

2.给予创业受训资助。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把大学生创业培训作为今年就业创业培训的重中之重,要积极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参照就业培训的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纳入就业培训和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开支。

3.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普通高校、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从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实现创业教育与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4.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整合资源,依托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等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进入基地和园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限期的政策扶持,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提供创业服务。

1.健全服务组织。依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和就业服务机构为主体,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荐等工作机制,丰富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一支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2.拓展服务内容。根据高校毕业生创业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3.完善人事人才及社会保障服务。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和人才招聘服务,切实落实相关减免费用政策。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前6个月实行渐退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把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全面开展。2009年已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经费、人员和保障条件,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由人事部门召集、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商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会商、实施有关重大事项,协调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

(三)搞好舆论引导。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理解创业、支持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积极策划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创业主题活动,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对在创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校毕业生要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