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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单位。
二、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程序
各级地税局涉外税收业务部门负责本局所辖范围内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业务的管理工作;未设立涉外税收业务部门的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原则上由税政部门负责。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的具体受理部门由各税务分局(所)前台窗口负责。
(一)接到纳税人递交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受理单位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原件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交由本单位负责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业务的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开具单位。
(三)开具单位审核通过后,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两份留存(其中一份需按规定报省局备案),原件返还报送单位。
(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由最初受理窗申请人。
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编号规则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编号为10位,规则如下:第1、2位数为开具证明年份后两位数;第3、4位数为省级单位代码,我省地税为24;第5、6位数为开具单位代码。
四、建立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报备制度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单位须按照总局规定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当年度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随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报省局(外税处)备案,没有发生此项业务的亦须报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并注明。
管理部门、受理部门名单须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负责部门确定(更改)报告”的形式报省局(外税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