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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禽流感防治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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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禽流感防治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禽流感防治工作

禽流感、特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具有传播快、致死率高,且能感染人等特点,是严重危害养禽业的烈性传染病,国际兽医局把其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把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目前我国已有10个省市区约14个市县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说明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形势非常严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一旦发生、蔓延,不仅对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禽流感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全面动员,切实落实各项防疫措施,防止禽流感的发生或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把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和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认真落实禽流感防治的各项措施

(一)强化对禽只的预防免疫工作。各地要尽快选择含有国内流行毒株的禽流感疫苗对本地存栏的鸡、鸭、鹅等所有禽只进行预防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由各级动物防疫部门具体实施,实行强制免疫所用疫苗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动物防疫部门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自购疫苗进行免疫。

有出口(包括供港澳)任务的禽场和养禽户禁止使用H5、H7亚型禽流感疫苗。对进行禽流感免疫接种的养禽场(户)要建立完整详实的免疫档案。

(二)从现在起暂停到市外引进活禽、活鸟及其产品。何时允许引进,视国内疫情控制情况另行通知。各级政府、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强对这项措施的宣传与贯彻落实。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各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运输禽鸟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进入我市的各类车辆要认真检查,发现载有禽、鸟及其产品的,要劝其原路返回,阻止其进入我市,发现染疫的禽鸟及其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就地销毁。

(三)加强对农贸市场、禽类屠宰加工企业和冷库等禽产品储存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感染禽流感和有其它异常现象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防止疫情扩散、漫延。

(四)各养禽场、养禽小区和养禽户要做好经常性的防疫工作,对禽舍及用具等要定期消毒,限制无关人员、牲畜及车辆等进入场区,以确保养禽场(舍)的清净。

(五)加强疫情监测。各地要加强对养禽场(户)、养禽小区和禽类屠宰加工企业的检查和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发现疫情立即上报。

(六)建立完善疫情报告制度。从即日起,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实行疫情时报和零报告制度。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每日上午12时前原渠道传真上报,发生疫情的地区必须在12小时内以密码电报的形式上报疫情。报告内容要严格执行农业部下发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绝不允许瞒报或谎报疫情。

三、建立和完善禽流感防治应急反应机制

根据国内外禽流感疫情形势,各地要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赤政办发[]8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禽流感防治预案;进一步完善突发禽流感疫情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体系。做好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着力解决好动物防疫机构及基层队伍不稳的问题。

四、加强防治工作的配合协作

畜牧、财政、质监、卫生、公安、工商、交通、商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免疫、扑杀、消毒和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要增加禽流感防治经费投入,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与畜牧部门联系,互相通报禽流感疫情信息,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防止人类病例的发生与流行;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商部门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交通部门要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调运。宣传部门要做好禽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五、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知识,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各地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养殖户知道禽流感的危害性和防治知识,消除恐惧心理,提高防疫意识,掌握防治知识,积极主动支持、配合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做好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