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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放宽行政审批条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明确实施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条件。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增加审批条件;对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规定的,要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尽可能从宽处理。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列入行政审批条件的咨询、评估,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
(二)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实行并联审批制。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切实改变在政务服务中心挂号、在部门办事的“体外循环”模式,做到人员进中心。实行行政审批提速,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审批时限要进一步压缩。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严格规范行政处罚
(一)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积极推行教示制度。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的教示制度,参照《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望政办发[*]126号)确定的制度,对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探索建立处理行政处罚争议和其他行政争议的和解、调解机制。
(三)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一律要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除少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外,一般适用中限以下处罚。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
三、大力推进制度创新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策体系。全县的政策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县,坚持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坚决破除妨碍科学跨越的制度障碍,切实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修改、废止、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废止,或者采取停止执行的临时措施。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不利于改进和完善经济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及时组织清理,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围绕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来进行,切实减少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等刚性行政管理手段,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管理手段。凡制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步骤;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还应当举行听证会。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城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望政办发[*]121号)的要求,严格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凡未进行“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