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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资委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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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资委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实施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本意见提出奖惩方案,报经审定后执行)。

二、考核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考核制度

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挂钩的考核制度。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任期内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四、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设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按生产经营型、融资型和公益型企业分类设置,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安全生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生产经营型企业主要考核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入库税金、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

融资型企业主要考核融资额、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偿债额等指标。

公益型企业主要考核资产负债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增长率、利润总额等指标。

五、绩效奖惩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承担的职能职责结合考核得分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相应的奖惩级别。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或进行岗位调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奖励0.5~1.5万元;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奖励1.5~2.5万元;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奖励2.5~5万元。

(二)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奖励分配系数为1,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奖励分配系数在0.4-0.6之间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奖励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负责人绩效奖励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到下一年兑现,延期绩效奖励由市国资委实行专户管理,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到期按规定兑现。

(四)董事长、总经理绩效奖励资金在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预算安排,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奖励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已经市国资委审核的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子企业兼职的,需报经市国资委批准,但不得在兼职子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六)在企业兼职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在原机关事业单位领取了薪酬的事业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

(七)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根据具体情节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考核期不得获取绩效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新晨

六、组织实施

(一)业绩考核目标任务年初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测算报政府审定后,由市国资委与被考核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考核期满后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目标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被考核企业责任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

七、区、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对授权范围内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八、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